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采写的报道中的主要内容是,辽宁省西丰县商人赵俊萍,因不满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激愤之下编了一条短信,发给西丰的部分领导干部:“辽宁西丰有大案,案主姓张是正县,独霸西丰整六年,贪赃枉法罪无限。
大市场案中案,官商勾结真黑暗,乌云笼罩西丰县……”因此被2007年12月28日,西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关于诽谤罪,判决书说,被告人赵俊苹为泄愤伙同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7年1月1日,高唐县民政局地名办主任董伟因为之前在网上发帖称“没钱了,还搞什么建设”被指侮辱县委书记孙兰雨,被送进高唐县看守所,被当地电视台报道为“重大网络刑事犯罪团伙”。去年10月,彭水一市民因发送短信讽刺诽谤领导被捕,之后“彭水诗案”被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称为现代版的“文字狱”。今年5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正当地反映该县县委书记,却被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今年11月23日《法制日报》报道:陕西省志丹县两名编发侮辱诽谤政府机关领导短信的干部被逮捕,另有4名科级干部因恶意转发传播该短信被免职。今年8月2日《南国都市报》报道,两位老师因对儋州市政府将那大二中高中部迁到海南中学东坡学校的决定持反对意见,便在网上以对唱山歌(儋州方言编写)的形式发表言论,被儋州警方以此内容涉嫌对市领导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市领导名誉为由,将两位教师处以15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
赵俊苹代理律师高义宝对本报记者说:“从法律规定看,西丰县检察院指控、西丰县法院判决赵俊苹犯诽谤罪本身就违法,也是非常荒谬的。从本案看,所谓诽谤罪的受害人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可整个卷宗没有张志国的任何材料。我们向法院要求张志国到庭,说明受到了什么损失,根本没人理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说:“如果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认为赵俊苹编发的短信或朱文娜的报道对他造成了诽谤,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西丰县公安局以诽谤罪对记者立案调查明显违法。一条短信引发两起诽谤案,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
在仅仅一年的时间,仅见诸媒体的就有这么多“文字狱”案件,而且这些案件都如出一辙:“县太爷”被诽谤了,司法机关就糊涂了?——把简单的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处理。按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设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各司其职,相互监督,以防止滥权枉法。但在这些一件件“县太爷”被诽谤的案件中,严肃的司法活动,却成了按领导意志协调解决的事,连起码的立案要件都弄错了,把简单的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处理。为什么这些“县太爷”对草民的几句讽刺语言竟那般的敏感,一定要以“诽谤罪”打击和镇压?为什么这些被诽谤受害的“县太爷”们又不明确积极主动地对簿“公堂”“鸣冤叫屈”呢?他们在担心什么呢?司法机关对草民的那些“诽谤”内容作过认真仔细地调查吗?
在“县太爷”被诽谤时,司法机关就犯糊涂了,这个现象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它表现出来的权大于法是多么突出!在一些地方,那套国家机器归属与地方“一把手”的私人权利,成了为其看家护院的工具。“一把手”的官威是绝对不可冒犯的,这与封建社会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有什么两样?民主与法制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如今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中外记者问时指出:“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黄草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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