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纳税人隐私被泄露的顾虑,进一步加强和统一规范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对信息保密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7年年初,我国首次开展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全国共有约163万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
申报的信息当中,大量涉及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及其后续工作中,全国未出现泄露与自行申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的情况。
通知规定,税务机关需要为纳税人保密的信息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任职(受雇)单位及其税务代码;二是纳税人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包括纳税人如实申报的境内外收入项目及年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抵扣税额、减免税额、应补税额、应退税额等;三是记载与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信息的申报资料、管理台账、统计报表等各种内部资料等。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从申报、传送和保存3个方面加强保密管理:在申报环节,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受理申报的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处理其纳税申报信息;对实行邮寄申报和网上申报的,也要专人负责,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到申报信息;在自行纳税申报的各个工作环节之间,要严格按照征管工作规程交接自行纳税申报信息,办理交接手续。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申报工作的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时,下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密报送;要确保个人申报的资料、信息以及登载有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个人收入档案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
按照《通知》规定,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税务机关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比如,在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这位负责人强调,对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