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1月1日起,广州市将实行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标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宅不实行预征。
此次调整,较广州之前施行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提高。
广州市地税局方面表示,此次调整,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放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秩序而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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