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致婴儿脑瘫 6年后保健院被判赔166万
备受人们高度关注的陈裕霖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日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原告陈裕霖诉被告玉林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索赔偿金额接近240万元,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1662390.92元,该案是目前玉林市索赔偿金额最大的一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2002年6月9日14时,怀着就要做母亲的喜悦心情,原告的母亲易欢临产入住玉林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医疗服务,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严重违规,不按常规履行医护职责,造成原告陈裕霖重度脑瘫、痉挛型、四肢瘫合并智力低下、语言障碍、视力损伤、头小畸形的严重损害后果。经广西医学会、中华医学会对该起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原告方认为市妇幼保健院不依诊疗规范,并失职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原告及其父母亲在经济、精神均造成严重损害,依法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故要求医院赔偿其已发生的医疗费201148.22元,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91542.1元。
广西医鉴[2003]78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医院方存在三点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阴道检查记录不全:即胎先露到达部位不全,产大小描述不全,双顶径与骨盆关系无描述;二是出现胎儿宫内窘迫后无连续胎心监护记录;三是第二产程出现继发性宫缩乏力,胎儿宫内窘迫,相对头盆不称等情况,经处理无效,有剖宫产指征,没有及时手术,导致第二产程延长。
被告医院不服广西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玉林中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中华医学会对该案再次作出鉴定,中华医学会于2005年7月14日作出中华医鉴[2005]026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医方对陈裕霖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当产妇继发宫缩乏力致第二产程延长时,医方未及时查找第二产程延长的原因,亦未及时结束分娩,致胎儿长时间宫内窘迫;2、第二产程期间多次延长出现胎心异常,提示胎儿宫内窘迫,医方未能认识并及时处理,相反却错误使用氨茶碱、持续加大催产素点剂量、并使用催产素合谷穴位封闭;3、在第二产程延长、胎心多次异常的情况下,上级医生未及时到场;4、产程记录不及时,观察不详细,如未观察后羊水性状、阴道检查的项目不全(如胎方位)等。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产科诊疗的基本原则,与新生儿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及其导致脑性瘫痪,极重度智力低下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从2003年3月起至2006年8月,原告陈裕霖辗转广西、广东、北京等多家医院求医,用去医疗费201118.12元。此外,玉林中院还委托了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和北京法源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原告陈裕霖的伤残程度和后续治疗费作出鉴定。广西公仆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陈裕霖构成一级伤残。
玉林中院一审判认定患者出现的严重脑瘫与医方在患者母亲分娩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继发性宫缩乏力,第二产程滞产情况处理不及时有因果关系,其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并依法判决:一、被告玉林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裕霖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自2006年10月24日起至2008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损失合计591840.9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玉林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陈裕霖自2008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1070550元,支付方法:每年支付一次,被告应在每年的10月24日前付清当年10月24日至次年10月23日的后续治疗费用59475元。 (林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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