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1月14日电 (宋学春于文杰)近日,根据山东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青岛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