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前脚上车 幼童惨死轮下
客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梁柳新 通讯员 王冬莲)母亲上了车,1岁的孩子却留在车下,司机突然启动,小孩被车门刮倒,后又被大客车的后轮碾压,当场死亡。
赔偿家属14万元
2007年5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一辆大客车由花都区前往清远市,途经广清高速公路北行至新华入口处,停车搭载被害人方某(仅1岁多)及其母亲张某。
母亲张某先将行李提上车,后准备下车将1岁的孩子带上车。此时,司机姚某突然踩油门起步前行,小孩方某被车门刮倒在地,后又被大客车的右后轮碾压,方某当场死亡。母亲张某见此情景吓呆了。
后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姚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方某没有责任。经法医检查,证明死者系因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肝、肺、心脏联合损伤,合并出血性休克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姚某在事故现场接受处理。2007年8月13日,姚某又主动到广州市高速公路交警二大队接受处理。案发后,肇事的大客车方一次性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4万元。
“确实不知有小孩”
该案审理过程中,姚某交待说:“死者的母亲上车时没说还有小孩要上车,她上车以后,我也没有看到有小孩在她身后面跟着。车是自动投币的,她投币上车后就到车厢后面放行李,整个过程她都没有跟我说还有个小孩没有上车。等下面的人全部上车以后,我见车门和后视镜里都没有人,就关门开车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姚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本案的赔偿问题已得到解决,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姚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予适用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最后,姚某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对于发生这件事情,我的确存在疏忽大意和采取措施不当的错误,现在我很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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