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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纪委开展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试点

  共产党员违犯党纪被查处后,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不仅可以申诉,而且可以像打官司一样,要求复查公开审理,这是在重庆出现的新鲜事。8月19日,在重庆市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试点经验交流会上,重庆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滕久明说,试行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既是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又是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能力的必然要求。


  垫江:一次别开生面的审理

  5月18日上午,垫江县新华宾馆三楼会议室。“垫江县纪委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的会标以及醒目的党徽,昭示着这不是一般的案件审理。

  公开审理会场的布置与一般法庭相似。案件主审人——垫江县纪委副书记董代红端坐在主席台中间,他左右是审理员和特邀陪审员;主席台右侧是案件复查方代表、垫江县监察局副局长黄正田和县纪委检查室主任李小平以及原案件检查室干部、现澄溪镇副镇长姚鸿;主席台左侧是申诉人易某和助辩人胡某。他们着装整齐,表情严肃。在旁听席就座的,有易某原来所在党支部的代表,还有市纪委领导、有关专家学者和县纪委部分干部。

  9时30分,董代红宣布:“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垫江县纪委今天对垫江县农村改水办原主任易某党纪申诉复查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记录人宣布审理纪律后,董代红介绍审理程序:“本次公开审理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进行。先请案件复查方详细介绍原案查处情况。”

  复查方代表黄正田详细介绍了原案的查处情况:1999年6月,县纪委多次收到反映县农村改水办归并县水电局时突击安排水厂运行工等问题。同年6月16日,县纪委检查二室立案调查,并于6月29日至7月14日对易“双规”。在调查中查明易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受贿6000元;二是违规招聘水厂运行工26人;三是有手机1部,在清理中隐瞒不报。12月28日,纪监部门给予易某开除党籍处分。2000年1月11日,易被撤职。

  黄正田介绍完情况后,董代红说:“请申诉人易某重点陈述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易某在陈述申诉理由时说,他受贿6000元定性不准,而且思想上没有受贿意识,一分钱都没动用,且积极退款;违规招工26人的说法扩大了事实;之所以不申报手机,是因为认为是上级的奖励。

  董代红:“请问申诉人,你对原案是否有新证据?如果没有,进入辩论程序。”

  易某:“没有。”

  董代红:“请案件复查方对新的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黄正田:“没有。”

  董代红:“助辩人有何意见?”助辩人胡某说:“他主观上不想收钱,而且收了钱也没有为别人办事,最多只是政令不通,手机不上报,不属于情节严重。”

  董代红:“经过调查,双方在事实认定、定性等方面有不同意见。现在进入第二阶段,请各方就不一致的方面进行辩论。”

  在主审人的主持下,易某对他的申诉理由逐一进行了辩护,案件复查方代表李小平逐一进行了辩驳,助辩人胡某进行了补充辩护。

  辩论结束后,董代红宣布:“下面进入最后陈述阶段,先由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易某:“我感谢党组织对我这个犯了错误的人的关心。根据我的几点申诉理由,希望党组织从轻处理。”

  案件复查方在最后陈述中说,建议维持对申诉人易某的处分。

  董代红:“申诉人原支部代表是否发言?” 易某原支部代表提出了对易某从轻处理的建议。

  董代红最后宣布:“刚才,案件复查方与申诉人都认真地展开了调查和辩论,助辩人和原支部党员代表也发表了意见,审理组将充分考虑申诉方和案件复查方的意见,进行集体评议,形成合议意见和复查审理报告,并报县纪委常委会作出决定。今天的公开审理到此结束。”

  万盛:一个主审人的体会

  4月28日,万盛区纪委在重庆市率先开展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工作。

  “第一例党纪申诉复查案件公开审理在万盛区进行,我们的压力很大。”案件主审人、万盛区纪委副书记王向东体会颇深。

  2004年,万盛区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该区某部门原负责人孙某利用工作之便,涉嫌受贿2万余元。2004年10月至11月,区纪监部门对孙某先后作出开除党籍、撤销领导职务的处分决定。孙某不服,于同年12月16日提出申诉。区纪委决定对这一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王向东说,在作出对这一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决定之前,区纪委曾经有过比较激烈的讨论。他说:“我们开始对公开审理有一种担心。如果是本届班子审理的案子,自己来纠正自己,是打自己的耳光,会不会觉得没有面子?如果是上届班子审理的案子,我们来纠正,是不是对上届班子的否定?想到这些,当初一些同志顾虑比较大。”王向东说,“产生这些顾虑是正常的,因为公开审理完全是个新事物,以前从没搞过,没有现成的模式,搞得不好,就有可能把自己套住。”

  针对这些顾虑,万盛区纪委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吕进专门在区委书记办公会上汇报了有关情况,得到了区委的肯定和支持。最后,吕进态度鲜明地提出:“竭尽全力抓好公开审理试点工作。”

  “领导的重视,使承办人员统一了思想,打消了顾虑,消除了畏难情绪。”王向东说,区纪委专门制定了《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等20个配套制度和方案,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制定了详细的处置预案。他还透露,为确保全市首次公开审理成功,在市纪委法规申诉室的具体指导下,区纪委事前进行了模拟演练。

  事实证明,这次公开审理受到了方方面面的好评。案件当事人孙某说:“公开审理,给了我一个申辩的机会,结果改不改变,我觉得都不重要了,我感谢组织给我提供了一个说话的平台。”

  重庆市纪委:公开审理决定出台的前后

  开展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是重庆市纪委2004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为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重庆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滕久明多次作出批示,并亲自进行研究、部署。

  去年下半年,重庆市纪委、监察局派人到外地进行了深入考察,撰写了《考察报告》。滕久明于去年11月18日在《考察报告》上作出批示:“调查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学习考察,对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有了直观的感受,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探索审理制度改革和实施找到了借鉴经验,很好。可在探索中开展试点。”

  根据滕久明的要求,市纪委监察局起草了《重庆市纪委监察机关申诉案件公开审理暂行规则》,为全市推行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

  今年4月至5月,市纪委决定在万盛区、市司法局和垫江县进行党纪申诉案件公开审理试点。实践证明,这三个地方的试点工作都比较成功,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好的反响。

  5月24日,在重庆市纪检监察案件审理暨申诉复查工作座谈会上,市纪委书记滕久明对试点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是在遵循案件审理规律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对于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促进党务公开,强化纪检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科学、民主、依法执纪办案很有意义。”

  公开就是监督——访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陈述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章明确规定的。然而,受各种因素限制,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表达自己意见,特别是申辩意见的机会、渠道、措施往往还存在很大不足。如何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权利?重庆实行的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在这方面作出了初步尝试。而浙江、河北等地在较早前就已开始实行了这一模式。

  党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对发扬党内民主有什么现实意义?8月24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长期从事党史、党建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陈述。

  《廉政周刊》:党章规定,党员违纪将会受到处分。按照现行的纪委机关案件办理程序,这些案件的审核处理主要采取“书面审”的方式。而公开审理,使党纪案件的调查从一个完全封闭的过程变成了相对开放的过程,由“背对背转换成面对面”。您如何看待这一转变?

  陈述:虽然试点取得的成绩只是初步的,但我认为这是在党纪申诉案件审理方面一次有突破意义的改革。其意义在于:这项改革符合党的十六大强调的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增强党的生机活力的精神;有利于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也有利于党组织科学、民主、依法执纪办案;有利于促进党务公开,强化纪检机关内部的制约和监督,推进纪检工作的改革;有利于促进各监督主体执行有关制度,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并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符合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

  《廉政周刊》:您说这是一次有突破意义的改革,那改革的动力是什么?

  陈述:党的十六大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我认为这项改革的动力与我们党和国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趋势有关;与人民群众强烈希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取得重大进展有关;与党内党员的民主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有关。

  《廉政周刊》: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一样,纪检监察机关在日常的执纪执法过程中,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行公开审理,对他们意味着什么?

  陈述:我想公开审理党纪案件主要是将纪律检查工作,特别是案件审理和申述工作置于各方面的制约与监督之下,使党内专门的纪律检查和专门的监督部门也受到各方面的监督。可以说是强化了监督的刚性。这还在客观上促进了纪检工作特别是案件审理和申述工作公开透明,必须严格执行党规党法,促进纪检部门科学、民主、依法执纪办案。这就形成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部门和特殊人物的局面。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监督体系。

  《廉政周刊》:对党员干部个人来说,有什么实际意义?

  陈述:公开审理的方式为党员搭建了申辩的平台,有利于落实关于“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的规定,从而保障党员权利的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而对违犯党纪国法的人特别是腐败分子,公开审理、增强透明度则是一把利剑。因为腐败害怕曝光。公开审理将使有关腐败分子违犯党纪国法的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有利于在各方面监督的情况下,使腐败分子得到应得的惩处。

  《廉政周刊》:目前在各地,公开审理处于“百花齐放”的各自摸索阶段,公开审理案件的类型也没有规范可循。您认为推广实施起来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陈述:公开审理党纪案件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探索,推广实施符合发展党内民主的大趋势。我以为推广实施应该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规律和理论的研究,使这项工作有理论的支持;进行制度创新,制定、修订和完善相关的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使这项工作有规可循;探索公开审理党纪案件的规律。在试点和实践过程中形成适应时代发展、坚持党内法规、符合案件审理要求的具体法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法。(记者李英华)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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