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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集资房第一案”何时从迷雾中走出

  从金满家园被市规划部门以欺骗的罪名撤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对“金满家园”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以1500多万元罚款,到金满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到一审败诉而继续上诉以求申冤———被称作广州“农村集资房第一案”的“金满家园案”已经扰攘了两年多。

  记者手头上积攒的各种申诉材料、调查材料和两审过程中各方的举证、辩论材料已经有20多斤重,梳理一下这些材料,有些问题似乎越来越清楚,有些问题却越来越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金满公司缘何死不认错继续喊冤

  一说:不可能发生的两个“虚假”

  广州市城市规划部门在撤消“金满家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对金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以1500多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理由是该建设项目不符合市政府48号文的规定,是“采取提供虚假的建设时间和虚假的测量图纸等欺骗手段”骗取了规划行政许可。

  但金满公司一直在抗辩:他们根本不可能、也没有资格做出这两个“虚假”。

  的确,广州市政府在1997年5月5日发出的《关于处理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即48号文)中明确规定:“组织‘集资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的机构(下称‘经办机构’),应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将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详细资料报送当地镇政府,由镇政府汇总后,分别报送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立案查处。各区规划分局在查明事实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要求,查明‘集资房’对城市规划的影响,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后,连同全部档案资料移送市规划局。市规划局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书面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答复。”但是,金满公司别说30天内,就算到今天还没有报送过任何“金满家园”的资料。规划部门如果依48号文“应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天内”的严格时间限定,根本不可能给予许可。同时48号文只“适用于1996年12月之前的”,那么,2000年报送审批已过时间,也不可能给予许可。而所谓虚假测量图纸,是1998年的,对于48号文的申报条件“1996年12月之前”的时间来说,是根本没有实际意义的;同时48号文规定“区规划分局应分别对违法建设的‘集资房’进行立案审查,查明违法事实,建立违法‘集资房’档案”“含1:500实测地形图”的事实表明,在“1:500实测地形图”上做假,实际上是根本逃不过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也是不能获得行政许可的。值得关注的是,所谓的“虚假的测量图纸”原件已被市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勘测设计院毁掉(规划部门在法庭的自述),也就是说,规划部门重新制作了一份假的“虚假的测量图纸”去指证别人做假。

  二说: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何错之有

  目前,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证据证实,“金满家园”这个项目,从一开始便是由石井镇政府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建设的农村集资房项目。而且,这个项目,还是当时白云区完满解决农村集资房建设存在问题的示范点。

  金满家园之所以能被“协调”

  到符合48号文而得到批准立项,完全是地方政府盘活经济而为企业搭台的结果。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的“农村集资房”热中,由政府为企业办好繁多的报建手续后,才由企业实施建设,是普遍实行的一种运作模式。

  这是石井镇政府于2000年5月22日写给白云区分局的《申请报告》:

  白云区规划分局:

  我石井镇“金满花园”第二期项目于1997年前以“集资房”形式由广州市石井房产公司(现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现根据市政府(1999)48号文要求对该项目进行补办有关手续,相应资料正报送市、区规划局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意见书正待批,在申办时是以石井镇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而该“集资房”项目是由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成的,且因石井镇政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对“集资房”的销售也很不利。鉴于以上等原因,经我镇与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研究,为解决好问题,特向贵局申请,将原以石井镇人民政府名义更改为以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补办有关手续,望大力支持给予批准为感。

  此后,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规处字[2000]第371号文《关于对石井镇沙凤村集资房审查意见的批复》给白云区规划分局批复的提法也很明确:“你局报来石井镇人民政府在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兴建的集资房……。”

  之前,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于1998年5月20日核准发出(1998)穗城集征字第6号文及广州市国土局于1998年11月23日核准发出(1998)穗国土通字第495号文,征用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后,石井镇政府便签署《委托书》全权委托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对上述地段用作兴建“集资房”的一切有关手续;其后的2001年9月28日,在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2000年8月29日(2000)穗城规地集证字第22号文及广州市国土局2000年9月22日(2000)穗国土建用通字第123号文核准,征用白云区石井镇沙凤村马头岗地段地块兴建“集资房”,2001年1月21日经(2001)穗地名委第14号文批准命名为“金满家园”后,石井镇政府再次签署《委托书》(见图),全权委托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补办一切的开发手续和销售工作。

  至2000年12月12日,金满公司才与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对“金满家园第二期”项目,以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办理该项目的一切手续,在此之前的2000年8月29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就向广州市石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穗规地集证字[2000]第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此,金满公司坚称自己根本没有可能也并没有资格去做假,相信政府投入建设,到头来竟落得这样一个结局,不仅不服,还要申诉到底,直至洗刷冤情。

  案情又横生重大枝节

  法律纠纷可能蔓燃至纪检监察部门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白云区分局在2005年8月9日召开的会议上,知会相关方面并派发书面文件《处理“金满家园”集资房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透露了“金满家园”被处理的过程:

  “金满家园”集资房重大事

  件的起因是去年毛××向广州市纪委投诉,“金满家园”集资房的建设者欺骗政府,“金满家园”集资房不是1996年12月前动工的,不符合市政府穗府[1997]48号文《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的决定》的精神,要求撤消“金满家园”集资房的行政许可。

  “市纪委执法室对此事十分重视,进行了调查取证,于2005年2月25日到白云区规划分局调查‘金满家园’集资房问题,白云区规划分局积极配合市纪委执法室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2005年3、4月期间将白云区规划分局的调查情况以穗云规[2005]21、27号文报告市纪委执法室。”

  “2005年5月18日市纪委、市监察局对‘金满家园’集资房作出如下意见:‘金满家园’用伪证(取)得的行政许可必须纠正。……”

  “市规划局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作出的意见于2005年5月24日召开会议布置了处理‘金满家园’的具体工作,市规划局将发文撤消穗规处字[20001第371号文和穗规地集证字[2000]第2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文给市国土房管局通报‘金满家园’基本案情;配合做好分局的后续工作;将近期已完成的工作和工作计划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建议区政府也将近期已完成的工作和工作计划报告市纪委、市监察局。”

  “市规划局根据市纪委的处理意见,于2005年7月15日以穗规函[2005]2311号‘关于撤消市局对石井镇沙凤村集资房审查意见批复的函’撤消市局发给白云区规划分局的《关于对石井镇沙凤村集资房审查意见的批复》(穗规处字[2000]第371号文);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关于撤消‘金满家园’集资房用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文号:穗规地集证字[2000]第22号)。”

  “白云区规划分局根据市纪委的处理意见和市规划局的工作部署,将相关事项请示了区政府,并于2005年8月6日作出关于撤消该集资房规划审查意见书的决定(文号:穗云规[2005]122号)”

  “下一阶段白云区规划分局将作出撤消‘金满家园’集资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2000集]穗城规(云)建字第14号文)。并对‘金满家园’违法建设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

  2005年10月28日,广州市监察局向毛××作出《关于举报金满家园违法建设问题的复函》,称:“按照有关规定,我们对你们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金满家园’是陈金满以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机关批准的违法建设。根据调查结果,我们已知会有关行政机关对此事依法进行处理。”市建委2006年1月12日回复给小业主廖××、关××的信访函,也明确表述:“目前,市监察局已知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对此事依法进行处理”。

  很快,这两份复函便被人复印放大后广为张贴在金满家园小区及周边地区,引起一批不明真相的小业主持续闹事甚至拒交银行按揭。

  这几份材料被披露于众后,引起了各方面的哗然。

  有法律专家质疑:金满公司只是一家小型的民营企业,其负责人陈金满既不是中共党员也不是国家干部或公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关于各级纪检部门的任务规定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金满家园案的监察与处理本不应该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范围,为什么可以这样超越权限作为,并造成了企业的重大损失?

  据反映,纪检监察部门有关办案人员在这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是“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更不是“知会”这么简单,而是直接作出处理意见后由始至终“督办”。有办案人员甚至向区某些部门发话:“如不在春节前作出处理决定,你们要承担后果。”行政处罚作出后,陈金满也接到办案人员通过旁人传递的信息:“你如果打官司,只会加重处罚。”

  记者日前获悉,金满公司的十几名中共党员已向市纪委及监察局的领导发出正式的检举控告函件,要求对事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至于金满公司方面,也表示正广泛征询法律专家的意见,集中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立案标准的规定》及相关的法律,不排除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的可能性。

  金满小区弥漫着不安的气氛

  又有35户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的购房者近日被银行起诉!

  金满家园小区采用按揭贷款而又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心中对此感到很不安,因为从2005年7月开始陆续停止偿还银行贷款的金满家园230多户购房者,其中已有两户在2007年12月3日终审被判马上清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罚息、复息,如果不履行,所购房屋银行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而今,又有35户购房者被银行起诉,其结局不用开庭已知,这一下子使35户购房者满脸愁云,年关已到,不是那么容易借到钱马上清还借款本金和支付银行贷款的利息、罚息、复息的,但如果不履行,所购房屋银行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这如何是好?这种情绪迅速感染了占整个小区一半户数的余下200户购房者,整个小区弥漫着不安的气氛。

  另外,由于小数闹事者非法把持了小区的“物业管理”,造成各种各种混乱与恐慌。楼盘的停车位被闹事者强占,已有近30万元的收入被非法占有;小业主被索取“维权费”;偷电、偷水、破坏公共设施、配电供水设备的现象持续蔓延……金满公司本身,企业停业已达两年,小业主欠下的200多万元水电费\管理费不但未收回,还欠下银行一笔1500万元的巨额货款(用以缴纳罚款),大部分员工因企业陷入困境而被迫辞工,剩下约30人也很快面临失业。

  毛××何许人?

  随着案情的抽丝剥茧,引发“金满家园案”的“举报人”毛××,开始引起了外界的关注。

  据反映,此公是一个“很有上层关系”的人物,迄今仅在金沙洲一带已涉嫌非法倒卖了100多亩土地,金满家园的地正是出自其手转卖而来。据陈金满回忆,金满家园开盘后,见形势不错,毛某某曾向其索要额外的利益,陈不应允,毛便恐吓要采取举报行动。

  后来,陈也同样向市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毛非法倒卖土地的行为,但得到的回复是:毛××的问题不属于他们的监察范围。

(责任编辑: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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