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1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12月17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两部重要司法解释,两部司法解释的条文总共19条,但是内容比较丰富,两部司法解释通过调整案件管辖和规范和解撤诉结案方式,较好地体现了行政诉讼的特点和保护弱者、追求法律上平等的精神,对中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管辖规定全文共十条,主要包括: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关于其他行政案件的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关于指定管辖的效力、关于管辖规定的适用范围等。
撤诉规定全文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关于撤诉的特定含义、关于撤诉的条件、关于被告改变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况、关于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关于结案方式、关于撤诉的时间。
奚晓明透露,为了使司法解释能够在各级人民法院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在公布实施之后,最高法院准备尽快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两个司法解释的通知,对于操作层面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并将密切关注两部司法解释的施行及效果,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