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引起广大网友关注。为介绍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具体办法等内容,解答网友疑问,2008年1月17日10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和副司长周望军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就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情况与网友在线交流。
曹长庆 我还要补充一点,为什么说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我们在实际操作当中有着严格的规定。第一,在实际当中,把握合理涨价和不合理涨价,我们干预的是不合理涨价,对不合理涨价以及乱涨价我们进行干预。我们制定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要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保持合理的利润,不得要求企业亏损经营。
第二,我们把握了“一定规模”这个界限。我们现在干预的,无论是申报还是备案,都是指一定规模的企业,并不是要所有企业全部进行申报和备案,这是一个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你是规模企业,不是一般的小商小贩,这个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在当地市场上占有较大份额,它的价格、它的行为能够对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波动产生较大影响。
第三,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也有一个限定。1.对市场价格有一个监测机构,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2.我们有一个监督检查机构,能够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我们规定的政策界限来进行检查。通过内部工作规则规定、实践来确保价格干预不至于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能够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在六类商品当中,除了上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外,有一大批是中小企业或者是个体经营商,它的商品价格变动不在我们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范围内。我们主要是通过对大型企业的引导,通过市场的引导来维护正常的秩序。当然,这些中小企业如果缺斤少两,商品质量发生问题,搞虚假行为,也是要受到监管的,那是属于正常的价格监督检查范围。国家通过宏观政策的引导,通过对大企业作出一些规定、作出一些表率进行引导,维护整个市场价格的和谐稳定气氛。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