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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乌当:不起诉后警示谈话

  本报讯(盛平)近日,被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嫌疑人陈某收到该院下发的《廉政勤政警示谈话通知书》,如约来到检察院接受警示谈话。与先前的侦查讯问不同,这次谈话的“主角”是该院预防职务犯罪科的检察官,谈话内容也从侦查取证转变为反腐教育。


  陈某是贵阳市某医院骨科主任,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又因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回了全部赃款,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警示谈话中,检察官在简述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后,指出陈某行为的危害性,告诫其要吸取教训,廉洁自律,切莫重蹈覆辙。谈话进行了一个半小时,陈某在具结悔过书上签字时已痛哭流涕,一再表示感谢检察官的帮教,牢记前车之鉴。

  据了解,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减少重新犯罪,乌当区检察院于2007年初会同该区纪检监察机关制定了《廉政勤政警示谈话制度》。该制度明确,勤政廉政警示谈话是指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和在勤政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谈话形式进行警戒教育的一种工作方式。该制度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谈话的具体情形:经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初查,在勤政廉政方面问题突出的;被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群众多次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反映其涉嫌经济违法犯罪的等。该制度还规定,参与警示谈话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开展警示谈话,应指明被谈话人存在问题及危害,给予其警示、告诫和引导,并责令被谈话人书面具结悔过。

  依照上述制度,警示谈话后,检察机关应及时将谈话内容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通报,移送具结悔过书(复印件)并存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对不接受教育或拒不改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符合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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