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有特殊性 发回重审是为达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东省高院院长称
许霆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律师:许霆行为应属不当得利 专家:“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规定已滞后
本报讯 据《信息时报》今日报道,对于“许霆恶意取款案”,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昨日表示,该案难界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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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伯涛称,该案有特殊性,省高院发回重审是为更慎重地研究后,让该案判得合法、合情、合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许霆案三个特殊性
第一: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
吕伯涛:过去盗窃银行是撬开门进去盗窃,但现在是柜员机,法律里或司法解释里都没有具体规定。
一审法院把柜员机作为金融机构来看,按法律规定只能判无期以上。我们不能因此指责法官。
第二:许霆的行为方式特殊
吕伯涛:盗窃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许霆不是撬开柜员机来盗窃,如柜员机未出错,他就偷不了。
第三:法官要寻找最适用的法律条款
吕伯涛:有人说该案适用银行卡诈骗,这是需要研究的。
律师
许霆行为可以定性为不当得利
今天,许霆的律师吴义春告诉记者,许霆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是合法的。许霆能多取出钱来,是因为ATM机出错造成的“诱惑”,不是许霆使用了黑客手段造成的,其不当利益应返还银行。
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不应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可定性为不当得利。
专家
规定已滞后许霆案不应依据该标准量刑
今天,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告诉记者,把盗窃金融机构“3万~10万元”就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广东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他将向省政协提交提案,建议适当提高至20万元以上。
同时,正在参加两会的省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戴达年也认为“3万~10万元”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已滞后。
许霆案不应依据这个标准来量刑。 文/记者周继坚
许霆案脉络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到广州市银行ATM机取款,ATM机出错,他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7年5月 许霆在陕西被警方抓获
2007年12月 广州市中院一审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院下达发回重审裁定书,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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