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高涨,房产市场交易频繁,很多购房者遭遇各种购房陷阱的事情屡见不鲜。江苏省苏州市民王某就是不幸遭遇“陷阱”的受害者之一,他买的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买房的钱一大半拿不回来了,还赔上了装修费。无奈之下,他将为自己买房子提供中介服务的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7年12月4日,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以中介公司审查不严导致王某损失为由,判决中介公司赔偿王某5万元。
中介公司与购房者均被假房产证欺骗 2006年7月27日,王某通过某房产中介与吴某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王某购买吴某夫妇长欣苑的一套房屋,价格为41万元。
第二天,王某就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28万元。几天以后,王某向房产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费3600元。拿到房屋的钥匙后,王某花了5700多元进行装修。就在王某开始憧憬入住新房的时候,梦魇开始了。
同年8月,中介工作人员发现这套房屋已被三家法院冻结、吴某提交的产权证有假,他们当即向市公安局报案。2007年3月5日,吴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当吴某被公安局沧浪分局刑事拘留后,王某才得知该房早已被法院查封,吴某是用的假房产证交易。通过追缴,王某拿到被骗的购房款10.43万元,但还有17.57万元没有着落。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王某认为房产中介作为专业机构,没有对该房屋产权的真实状况和吴某持有的房产证真假进行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中介应当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返还中介费。但中介公司称,自己不是合同当事人,仅提供居间服务。中介方只在有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并未故意隐瞒事实,也不负有对房屋权证真实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不应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王某应向吴某索赔。但公司同意返还中介费用3600元。
王某不同意中介公司的意见,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服务公司,与王某相比,在辨别权证的真伪方面更有经验,但中介公司不负有审查权证真伪的法定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其在王某支付购房款前已知权证系伪造的而向王某隐瞒,故王某以中介公司未能审查权证真假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因吴某诈骗行为导致全部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但中介公司在获知房屋被法院冻结及权证系伪造的事实后,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也有过错。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介公司赔偿王某购房款损失5万元,赔偿装修损失5711元,返还中介费3600元。
法官:中介公司应承担居间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根据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义务时是否有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他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瞒假房产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事实。原告1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是由于第三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直接引起,依法应由犯罪行为实施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被告的行为也属履行居间义务不当,构成违约。被告对此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综合案件的情况认定,中介公司应当赔偿5万元。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房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对于巨额钱款交接一定要谨慎,最好由中介代收代付,首付款或者买房款先交由中介,中介出具收条,然后再由中介转交给卖家,这样万一发生诈骗,买家可以直接要求中介赔偿。而中介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房产经纪的义务,对房产证以及他项权证要进行严格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买房人提出,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