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19日讯 近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今明两年在济南、日照、莱芜三市的县以上城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为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药品零售分级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据了解,近日开始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目的在于探索建立适应药品监管和流通发展的管理制度,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改善药品市场的环境,并推动药品监管制度的改革创新,从而建立和完善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长效机制。
据介绍,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经营类别、药学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及经营条件的不同,将药品零售企业划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二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与中药饮片,三级零售企业的经营类别则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与中药饮片等。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试点是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于2008年-2009年在济南、日照、莱芜三市的县以上城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分级管理试点工作,而乡镇以下农村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列入试点范围由各市局决定。试点工作开始后,试点地区以外其他市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也可以申请分级管理。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药品零售企业的分级管理实行升降级制度,并将结合试点工作,制定统一的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标志。通过试点,探索一套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模式,为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药品零售分级管理工作积累经验。
(责任编辑: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