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度过我的生日,这让我终生难忘。那天没有蛋糕,没有蜡烛……”看守所里,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丁某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谈起自己所犯下的过错悔恨不已,泪流满面。
“就是啊,你该想想你的父母这个时候该多伤心,出去一定好好做人,报答养育之恩。
”检察官宽慰着他。哦,生日!1988年生!“你今年几岁生日?”“我……”
近日,四川省岳池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临界案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严格把关,重点审查,把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为其赢得了依法从轻刑事处罚,彰显了检察官严谨的工作态度及司法人文关怀。
岳池县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丁某故意伤害案时,公安起诉意见书上认定丁某生于1988年10月7日,作案时已满18岁。审查起诉承办人员在看守所讯问丁某时,丁某表示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并说到自己在看守所度过了难忘的18岁生日。
一句话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警觉,仔细询问才得知丁某出生年月是1988年农历十月初七,而不是阳历10月7日。办案检察官遂查阅万年历,1988年农历十月初七应为当年阳历11月15日,丁某作案时为2006年10月19日,当时他还未满18周岁。检察官随即联系公安局承办人员,要求查证丁某的准确出生时间。因丁某的父亲已死亡,母亲早已改嫁他乡不知音信,公安人员查找未果。强烈的责任感促使检察官和公安局承办人员一起再次走访。通过多方查找,终于找到丁某的姑妈,印证了丁某所说年龄之事属实,确为1988年农历十月初七出生。
同一个案子,检察官通过审慎查核原鉴定结论,纠正了公安机关原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序为轻伤的鉴定结果,经重新鉴定,最终确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重伤,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洪林被丁某用刀刺伤后左胸腔积血、积气而未出现呼吸困难,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此案时,查阅了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此标准规定胸部血、气胸血、重伤标准的分界线为有无呼吸困难。经细查住院记录,侯洪林系左侧开放性血气胸、失血性休克,出现有呼吸困难。
承办检察官慎重对待,将该案的住院病历、法医鉴定等资料上报广安市检察院技术处审查后,被建议退回原鉴定部门重新鉴定。由于被害人家庭困难,确无经济能力支付重新鉴定费用,岳池县检察院挤出办案经费,为其支付相关费用,并抽派干警带上被害人和有关病历资料到川北医学院附院重新鉴定。经该院有关医学专家鉴定:侯洪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9级。
此案经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重新鉴定的结论,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丁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丁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杨光明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