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孙立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近日联合发出《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
《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继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12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又一重要法律规范文件。
七类资金豁免冻结 据介绍,《通知》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现实考虑:一是落实2005年10月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需要;二是维护证券交易结算体系安全运行的需要;三是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的需要。
《通知》限定了豁免冻结、扣划的证券和资金范围。
为了保证清算交收的连续进行,《通知》限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则规定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
冻结期限大幅提高 《通知》还第一次明确,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这些冻结措施并不因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而在效力上有先后之分。
此外,《通知》还统一了冻结的期限问题。《通知》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统一规定为两年,对资金的期限规定为六个月。但是,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这和此前最高法院有关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续封时分别不得超过一年和三个月有了明显的区别。
证券账户全国“普查” 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昨日告诉早报记者,最近公司正在对客户账号进行全面的核实和清理,这是监管层对我国证券账户的一次全面“普查”。《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证监会已经责成登记结算机构对有关证券交易结算系统进行改造并做好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为《通知》的施行全面做好人力和技术准备。
(责任编辑:曾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