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杨宗辉 侦查决策除了准确判断案情外,还要灵活运用侦查谋略,及时修正侦查方法。
在我国目前的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侦查中的风险决策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诸如传唤、监视居住、拘留等各种侦查强制措施的时限以及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往往需要通过讯问才能确定案件是否存在涉嫌犯罪事实,因而在决定是否立案时,案件最终能否成立、嫌疑人最终能否被认定构成犯罪,还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风险决策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必须树立的一种重要意识。
以传唤、拘传为例。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由于刑诉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很多犯罪嫌疑人对此心知肚明,认为咬牙一顶就能平安过关。另外,早有学者指出,根据犯罪心理学的相关研究,犯罪嫌疑人从接受讯问到最终交代问题,往往要经过抵触、试探、动摇、交代这四个基本阶段。如果要求在12小时内成功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问题,显然是不符合心理学一般规律的。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愿意交代问题,一般也要等到12小时过后,看侦查机关采取什么样的侦查措施和对策之后。因此,对多数案件而言,要在传唤12小时之内突破口供,难度是比较大的,而往往需要着眼于传唤12小时之后,这就必然涉及到侦查人员的风险决策问题。如果侦查人员敢于进行风险决策、采取相应措施,则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亮底”作用和隔绝联系、引起心理恐慌的作用,使案件尽快得到突破。比如,传唤12小时过后,侦查机关对符合拘留条件的嫌疑人果断予以拘留,犯罪嫌疑人看到侦查人员下定了决心,就会认为检察机关肯定掌握了相当的证据材料,打消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嫌疑人被拘留后由于与外界联系的隔绝和中断,无法获悉外面的变化和案件的进展情况,比如赃款有没有被起获、同伙有没有被抓获等等,从而出现心理上的恐慌、为侦查人员突破其心理防线提供机会。
但是,进行风险决策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风险大小而盲目决策,而是要在经过分析和评估之后,通过拟订方案和方案优选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侦查人员可以依托已有的案件材料从各种不同角度和途径尽可能组合出多种方案,每种方案都要精心设计出方案的细节并对方案实施结果进行估测。最后由领导对比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取其一,或者综合成一。为实现这一目的,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准确分析和判断案情。决策之前,要把案件的各种线索、秘密调查所获得的证据及信息综合起来加以透彻分析,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并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讯问计划,分析评价采取相关侦查措施后突破嫌疑人的把握问题。
(二)把握和权衡风险程度。比如对采取拘留措施的风险决策,至少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秘密调查比较充分,根据所取得的证据可以确认存在涉嫌犯罪事实;二是根据已获证据和各种信息判断,拘留后突破嫌疑人口供的把握较大;三是即使不能突破口供也不至于引发司法赔偿问题,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其中第一点是拘留的法定证据条件,第二点是侦查措施的把握程度,而第三点是决策者风险承担的底线。
(三)灵活运用侦查谋略与措施,及时进行侦查方法的评价与修正。仍以拘留措施的风险决策为例,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或拘传之后,根据法律和证据符合拘留条件的要果断拘留;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则要主动放人、撤销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撤销并不等于放弃案件的侦查,有的可以长期经营、暗中监控,继续秘密收集证据。“没有证据就放人,有了证据再抓人”,即不承担“违法风险”,也不放松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根据具体形势及时地评价和修正原有的侦查工作思路、转换侦查策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下灵活运用各种侦查措施,避免僵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