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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禁止“劳务转派遣”符合立法精神

  人大法工委禁止“劳务转派遣”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

  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渐临近,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先进的用工形式正在受到众多HR的关注。作为一种逐渐成长起来的新生事物,原有的法律无法对其及时地进行约束和规范,这样就导致整个劳动派遣行业呈现出一种盲目发展的局面,出现了很多违背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现象,损害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其中最不合理、影响最为恶劣的现象就是“劳动转派遣”。

  什么是劳动转派遣?我国劳动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郑尚元教授撰文指出了这一现象,“近两三年来,一些派遣机构已将触角延伸至正规劳工,甚至发生将正式劳工解雇再重新派遣的现象”;而 易才集团市场总监翟继满先生也举例对这一现象进行了解释,他说“比如跟客户签定了派遣合同,客户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B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可见劳动转派遣就是一些不负责任的派遣机构为了获得经济利润将劳动者在不同的派遣机构间转来转去,非但不能帮助劳动者获取利益,还将派遣(机构)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更加复杂化,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用人单位承担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由于原有的劳动法在劳动派遣领域的立法缺失,要想在立法上铲除劳动转派遣这颗危害巨大的“毒瘤”,就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人们对它的声讨也只能限于“不合理”,而不能将其定性为“不合法”。于是那些进行转派遣的机构就更加猖狂起来,一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用人单位也开始与之同流合污。近年来,与劳动转派遣相关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增加,劳动领域的专家学者大声疾呼相关法律来铲除这种恶性现象。

  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几易其稿终获通过,新法严格禁止劳动派遣市场中的“转派遣”行为,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也就意味着新法将劳动转派遣定性为“不合法”,从而为铲除“劳动转派遣”提供了法律武器。

  “小中介、小机构由于自身实力所限,往往采用‘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手段,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造成了大量的劳动纠纷。”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张士诚最近在参加中国劳动保障部与易才集团联合主办的新人力高峰论坛大连站时表示,禁止“劳务转派遣”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张士诚表示,针对当前“劳务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使得劳动关系复杂化、纠纷多并难以处理的现状,《劳动合同法》专门用一个章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相互转派。

  张士诚进一步指出,本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反对劳动关系的复杂化。从这个角度出发,立法的用意实际上是要限制劳务派遣的发展,使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的主渠道,只能成为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而目前的“再派遣”现象恰恰是有违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所以,禁止“劳务转派遣”是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的体现。

  业内人士认为,人大法工委对“劳务转派遣”进一步明确态度,势必加快一些参与“转派遣”的人力中介、劳务派遣机构出局的速度,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严格规制也将引领中国的劳务派遣行业走向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

(责任编辑: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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