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月25日电(记者郭莹玉)记者从25日广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8年1月1日起,广州提高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这是广州市自1995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四次提高低保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在中国省会城市中居于较高水平。
这次调整的具体内容是: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65元,花都区、增城市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从化市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315元。
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人均月收入390元提高到430元,花都区、增城市为人均月收入395元,从化市为人均月收入380元。
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调20%。
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按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相关文件确定的标准相应提高。
调整后,广州市城镇将新增低保对象8000至10000名,新增低收入困难家庭6000户,低收入困难家庭人数将由1.2万名增加到2.5万名左右。
广州1995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最初是每人每月200元,1997年提高到240元,1999年提高到300元,2005年提高到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