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拾到东西归还失主而接受报酬的行为,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对拾得人给予指责,认为此人“不地道”。
近日,南京军区某部士官孙春龙就陷入到了这样的烦恼之中。幸好,连队党支部认真组织官兵学习《物权法》后,给了小孙一个公道的评价。
元旦前的一个下午,南京军区某部勤务连士官孙春龙到驻地中山公园游玩,拾得一个皮包,里面有失主的身份证、信用卡、电话号码本和6000元现金。小孙二话没说,立即拨打电话号码本上记录的电话,几经周折终于联系上失主汤某。
汤某此时正在机场候机,为了不耽误航班,小孙当即打了一辆出租车赶往机场,将皮包送到汤某手中,前后花了1个多小时。皮包完璧归赵,汤某非常感激,拿出800元作为报酬,非要小孙收下。小孙再三推辞,汤某最终还是塞给他300元钱作为车费和酬谢。
小孙归队途中眼看就要超假,便如实向值班排长汇报了情况。助人为乐是好事,可小孙偏偏收了受助者的酬金,是对是错?该不该表扬?指导员邱清和一时也没了主意,官兵得知后更是众说纷纭。
不少官兵认为,小孙接受酬谢违背了传统美德,给军人形象“打了折”。但也有人为小孙抱不平:他为了联系上失主,打了一圈电话,其中不少是长途,花了20多元电话费;去机场打的、返回乘机场大巴,共花掉交通费205元,两项相加近230元。算下来小孙只拿了70元“辛苦费”,情理上应该说得过去。
连队干部看大家争执不下,干脆请来法律咨询站的律师杨杰,给官兵搞一次专题辅导。杨杰介绍说,《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是我国首次用法律规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经济补偿,有利于鼓励拾得人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因此,小孙适当接受失主的酬金,也是拾金不昧,理应受到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