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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民警看守所诈骗在押犯 不构成受贿罪

  实习民警看守所诈骗在押犯

  三次索要钱款共6500元,因不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

  本报讯(记者 王文杰 通讯员 杨丽 陈立平)司法警官学校毕业,刚进入看守所实习,还未转正,就起了贪念,竟三次诈骗在押人员。

昨日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判了一起实习民警受贿的案件,实习民警袁某威一审被判决入狱六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从中山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袁某威1987年出生,才21岁,原系广东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2006年年初到中山市看守所实习,到2007年3月21日,还在实习期间,就因涉嫌受贿,被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威在任中山市看守所做实习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向看守所在押人员车某及其女友褚某欣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65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中旬,袁某威协助监管看守所北18仓,以借款为由向该仓在押人员车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车某通过其女友褚某欣在中山市大信新都会商业街上将钱交给了袁某威。同年4月中旬,袁某威又以帮助车某解除羁押为由,通过发短信的形式向车某的女友褚某欣索要人民币5000元。到4月下旬,袁某威又以帮助车某在看守所打点关系为名,再次向褚某欣索要人民币500元。袁连着三次要钱后,褚某欣报了警,但这些赃款已全部被袁某威用于赌博及挥霍。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案发后,袁某威退回赃款人民币6500元,其中6000元已退还褚某欣。

  中山市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介绍,在此案的审理中,袁某威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成为案件的焦点。依照有关法律,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袁某威只是实习民警,还算不上正式国家工作人员。为此法院认为袁某威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但其虚构可以帮助解除羁押等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对袁某威定罪处罚。鉴于此,中山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袁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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