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瞒报丰镇市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和丰镇市的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4名干部,被检察机关以渎职罪依法逮捕。(新华社1月29日)
逮捕瞒报事故信息的责任人员,对那些动辄希望以掩盖事实真相,抵制有关部门调查,以期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个警钟。
但乌兰察布市和丰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名干部被逮捕案,能杜绝安监部门瞒报问题吗?
据报道,2006年10月8日晨,内蒙古丰镇市长丰化工公司发生一起着火爆炸事故,事后当地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称“2死3伤”。真实情况却是,长丰公司董事长张峰找到丰镇市有关领导,称该公司正与美国杜邦公司谈项目合作,事故要是全部捅出去,会对合作带来负面影响,希望政府瞒报死亡人数。对张峰提出的要求,丰镇市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都表示同意。按照政府有关领导的授意,丰镇市安监局在明知已经死亡3人的情况下,仍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2死3伤”。
然而,丰镇市安监部门作为执行者将虚假信息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但决策者却是当地政府有关领导。新闻报道说,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认为,检方重拳出击渎职安监干部,是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最大支持。“抓了4个人,救了一大批。以后安监部门的工作就好干了,因为不正确履行职责就要坐牢房”。事实上,结果未必如此。
就这一案件看,安监部门有能力抵制有关领导的决策吗?安监人员若抵制当地有关领导的压力依法上报信息,面临可能是调离岗位或下岗待业,若虚报信息面临的则是渎职带来的牢狱之灾,而决策的相关领导仅是到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并表示“痛悔”而已。
其实,从渎职犯罪的判定上,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尽管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但决策责任绝不应轻于执行责任。比如,在涉黑案件中,黑社会组织头目未必每案亲为,大都指使喽罗们为非作歹,但追究刑事责任时,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是黑社会组织头目。渎职案也是如此,从权力、责任对等的原则来说,享有什么样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丰镇市瞒报特大人身伤亡事故,检察机关仅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名干部的渎职责任,而忽视了这一行为决策者的责任,显然这不是支持安监部门工作,最多只能算作“杀鸡给猴看”。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因此,实现权责对等必须注重制度化建设,细分权力和责任,防止出现有权无责或大权小责现象,同时要建立具有严格效力的责任追究制度,控制权力的正常运行。唯有如此,才能警醒世人,让那些心有侥幸、养尊处优的官员如梦初醒,真正促使安全生产进入良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