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没改 钱被盗取 未尽告知义务 银行被判担责
由于储户没有更改初始密码,导致卡内1.5万余元被盗取。一审法院认为,由于银行没有将初始密码及使用注意事项进行告知,所以应当承担一半的责任。
2004年12月9日,王强因购房贷款,与天津市一家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王强向银行借款66万元。
银行为王强开立了一个存折和一个初始密码为111111的银行卡。此后,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王强也采取向银行卡预存款项的方式,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
2006年9月15日,王强银行卡的余额为2.2万余元,但是,在2006年11月24日,王强接到银行电话,通知卡内余额不足。王强一查,发现卡内只有200元左右。经查,从2006年10月16日开始,王强卡里的存款被人从湖南省浏阳市取走,共损失1.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银行没有将银行卡的初始密码及使用的注意事项告知王强,使得王强卡内的存款被他人盗取,银行对此负有责任,而由于王强疏忽大意,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对于王强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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