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规定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
本报讯(记者许静)省政府近日下发的《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数量标准。
1月29日,省粮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与近日省物价局发布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一样,最低、最高库存量的设定也是政府宏观调控我省粮油价格的重要措施,“就是要求在货源紧张的状态下,企业不能囤积居奇;在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企业必须加大收购量,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通知》指出,最低库存量中,成品粮不得低于月均销售量的20%,原粮不低于月均收购、销售或者加工消耗量之一的20%;最高库存量标准是,不高于月均销售量的30%,其中承担了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的企业,不纳入核定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春节来临之际,各粮油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粮油库存量并每月上报粮食购销存情况,保证粮油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同时加大市场投放力度,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春节期间粮油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