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费提高了
浙江省决定提高部分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金报讯(记者 岳德亮)记者日前获悉,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新的标准从今年1月起执行。
精减退职人员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
从今年1月份起,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69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75元调整为85元。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10元。
浙江省委组织部等指出,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对不符合领取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
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有所提高,他们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应提高。新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40 元调整为48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415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
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
从今年1月份起,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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