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了公务员奖励的五个种类,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今后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
奖励分5种,功绩卓著者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称号。
2月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颁布实施《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中明确了公务员奖励的“嘉奖”等五个种类,并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今后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据介绍,《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对公务员奖励的原则、条件与种类、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共六章二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五个种类: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同时,《规定》中指出奖励要有7个工作日的公示。奖励的程序包括: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颁发奖章或奖牌。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此外,《规定》还强调,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同时强调,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应撤销奖励。(姜葳) (来源: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