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重庆市沙坝区原纪委书记郑维因受贿罪,于2007年12月29日被法院判处13年有期徒刑.。刚到知命之年的郑维,当过工人,站过柜台,还在政法战线工作多年.他通过20多年的奋斗,从一个普通工人成长为沙坝区纪委书记.他刚到纪委书记的岗位上,因他熟知法律,对贪污受贿带来的严重后果是十分清楚的.所以,他为官之初,非常谨慎,比较注意自己的言行.他认真工作,抓好辖区的廉政建设,这使他在干部群众中有着不错的口碑.
然而,随着官职的升迁,看着身边人的富裕和奢侈,郑维的内心渐渐发生变化。
他经常和渝中区原副区长(因受贿而和他同时被判无期徒刑)王政和“开发商朋友”接触,更使他受到莫大刺激,开始接受他们的“好处”,凡是有好吃好喝好玩的,他都要跟着去。因他是纪委书记,对重点开发项目,握有监督之权,所以,对他这位“大哥”处处都给予照顾。于是,郑维逐渐在众人的吹捧谄媚中,咸到当官的快乐,和对开发商一掷千金的生活充满了羡慕,逐渐对自己有权无钱的现状开始不满。
2006年6月,重庆一家公司的董事长韩某,找到郑维,希望他能帮忙,促成政府选购其开发的楼盘当办公室。郑维认为发财机会来了。答应帮忙,从中得到好处费五万元,尝到甜头的他,一发不可收拾。据检察机关查明,2002年6月到2007年6月,郑维先后10次非法收受他人的人民币130万元。当他调到中共渝中区委任党委副书记时,又受贿多次。
作为副厅级纪委干部的郑维,他任职之初,能严格要求自己。他的本职工作就是反贪污受贿。可是,他后来变了,自己也搞起贪污受贿,搞起腐败来了。这个案例很值得人们深思。一个担任纪委书记的人,为什么也搞起腐败来?这里原因可能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他自己发生了变化,内因是主要原因。但是,这也和他作为纪委书记,有条件参与同级党委领导班了,手中握有一定权力,有条件接触行贿的人和事有一定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根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有权、也有责任监督同级党委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但是,在现行体制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既要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党的地方纪委书记又要在同级党委内部兼职党委副书记,有的还兼有纪委职责以外的分工,承担一定的其它党务工作。这样的监督体制,从形式上、理论上和字面上看,好像有利于党内监督。但从多年来的党内监督的实践来看,确给党内监督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
第一,地方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很难行使独立监督和直接监督之权。同级党委领导同级纪委,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之间的关系,其中包括人事关系、组织关系,财务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利害关系。而且这种领导关系要比上级纪委的领导关系来的更直接、更密切。在纪委部门工作的干部,他们的一切都掌握在党委手中。为了提拔和待遇,纪委干部能有谁为了工作,愿意得罪在党委部门工作的人员呢?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证明,党委内存在的贪污腐败问题,很难找到直接由同级纪委工作人员揭发出来的案例。
第二,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一般任党委副书记。有的在党委中不仅分管纪委工作,还分管其它党务工作。从理论上讲,这样的体制,便于纪委了解党委的整体工作情况和党委书记、委员的工作情况。但是,作为纪委书记的党委副书记,他每天都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转,考虑党委工作要多于纪委工作。而且,还要经常直接处理或接触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这不仅占用了他大量的工作时间,还有可能直接陷于党务或行政事务中去。他和他代表的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的职能也会逐渐被边缘化。而且,因为他手中握有对基建项目和其它方面的实际监督权力,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单位,就会与他频繁联系,为他们收受贿赂提供方便。一旦思想经不住引诱,就可能要犯郑维的错误。
第三,党的委员会坚持自身监督,不利于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相对于其它党派监督来说,属于同体监督。但就党内各部门来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监督专门机关,它有权监督党内同级或下属各部门,即党的纪委可以监督同级党的委员会。就这点来说,党的委员会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这又属于异体监督。历史经验和现时经验都证明,党内监督就应该是党内各部门之间的异体监督。在党内不应该搞自身监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党的委员会只能依靠所属党员和上级或同级党的纪委监督,不能依靠自身监督。但是,党的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而纪委又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使对党的委员会监督又变成自身监督,这不利于党内监督。由参加党的委员会的同级纪委的书记,揭发党的委员会内部问题,特别是揭露党委主要领导的贪污受贿问题,至今很难找到先例。这说明,纪委书记是很难监督他所任职的党委存在的问题的。
第四,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的委员会工作,不利于党内新出现的“独立监督”的新要求。在十七大召开的前后,党内出现新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在各省市党委换届工作中,全国四大直辖市的纪委书记都由中央“空降”,充分显示了中央强化纪委监督权的决心和魄力。2007年末,上海试行“纪检监察组织派驻体制”,地方党委首次尝试对所辖单位直接委派纪委书记的新作法,异地办案的措施也收到显著效果。党内出现的这些“独立监督”的新举措,显然是向将来实施“垂直领导”过渡的重要措施。而目前存在的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工作的监督体制,显然是不利于“独立监督”的,不利于当前纪委监督体制的创新。理应加以改进。
重庆沙坝区原纪委书记郑维的案例,从具体实证上证明纪委书记参加同级党委班子的弊端。郑维案例的出现,主要原因是由他自身素质不高,经受不住贿赂行为的诱惑造成的。但是,郑维在为官之初,也是对自己要求很严格的,有着很好的口碑。如果在他初任纪委书记时,不让他参加党委班子,不直接接触腐败分子王政和“开发商朋友”,对党委实行“独立监督”,他很可能接触不到各种各样的诱惑,他很可能是一个很好的纪委干部。
郑维案件的教训是深刻的。人们可以从多方面去吸取教训。这对于改进纪委监督体制,实行“独立监督”,可能有着很好的启发作用。(2008年2月11日完稿)
(川叶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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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强国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