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自己的车撞死保险公司拒赔
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第三者责任险,未获法院支持
□记者李晓明 通讯员严剑漪 卢文婷
晨报讯 韩女士被自己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压死,保险公司以韩女士并非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5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2006年4月,做运输生意的韩女士为自己购买的一辆大货车投保了1年期的第三者责任险,金额为50万元。同年11月,韩女士与司机张某一同前往歇浦路一工地送货,不料被张某驾驶的由自己购买并投保的大货车压死。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韩女士无责。
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条款是确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最重要的依据之一,保单中详细约定了第三者及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明确载有提示,并重点突出,文字清晰明了,不存在歧义,投保人及本案原告理应能够理解且注意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尽到了必要的说明义务。
关于被保险人韩女士是否属于“第三者”的争议,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明确被保险人韩女士不属系争保险合同的承保险种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的第三者保险责任所指向的对象是明确的,是对被保险人韩女士依法应对第三者遭受损失支付的赔偿金额承担的保险责任。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综上,被保险人韩女士不属合同约定的第三者,本次事故系被保险人韩女士被自己投保的车辆碾压致死,不属其向被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故对原告的诉请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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