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原国有土地管理所干部潘家琪贪污55万获刑12年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因利用职务之便疯狂敛财55万余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6万余元,春节前,巴东县法院判处潘家琪有期徒刑12年,并追缴所获赃款30余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4万余元。
潘家琪原系巴东县国有土地管理所干部,曾任该县移土培肥工程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部主任、县移土培肥工程验收专家组组长等职务。
2006年初,国家决定在三峡库区实施移土培肥工程,项目涉及金额上亿元。2006年7月初,潘家琪夫妇两人通过运作,利用从好友程某处借来的工程建筑资质,在该县某镇承包了一段移土培肥工程。
2006年7月15日,潘家琪夫妇请程某出面以其建筑公司的名义与该镇政府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潘家琪聘用其亲戚高某和吴某为该工程现场管理员,并在施工过程中授意吴某制作虚假的施工日记。工程验收时,验收小组发现取土方量与覆土方量不一致,潘家琪利用其职务便利,以检查资料为名,将政府的自验资料拿回,并指使他人填写空白取土面积自验确认表、面积确认表,潘家琪虚报工程量12973立方米。因工程款尚未拨齐,潘实际贪污公款24.5万元,余款31万元贪污未遂。
法院同时查明,1998年至2006年,潘家琪利用自己担任的各种职务之便共索取、收受他人财物607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6年年底,潘家琪在该县沿渡河镇组织工程验收,在此过程中,潘家琪以“验收费”的名义收受朱某现金1万元。不仅如此,2001年至2002年,潘家琪任巴东县长江大桥建设开发公司协调发展部副主任时,向向某索要131.71平方米宅基地后以7.6万元转让给他人,赚取差价4万余元。
春节前,巴东县法院公开宣判,以潘家琪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记者蒲哲 通讯员吴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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