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华侨华人无论是直接在内地投资,还是通过其企业在内地签订或履行经贸合同,均面临在合同中选择商事仲裁还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争议的问题。其中商事仲裁对读者而言相对比较陌生,本期晓鲁律师信箱就对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特点和如何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等做一简单介绍。
仲裁(或称商事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仲裁机构裁决,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和方式。商事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相比,有着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等特点。依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受仲裁法调整外,其他民商事纠纷均可以通过商事仲裁解决。另外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与商事仲裁也有差异,同样也不属于商事仲裁的仲裁范围。
当事人希望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有双方自愿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可以在合同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体现,也可以在纠纷产生之前或之后,另行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最重要的条件是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最常见的无效仲裁协议通常有以下几类:1、约定“或裁或审”:如“本合同项下所有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2、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不唯一:如“纠纷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裁决”、“纠纷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3、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超出仲裁范围:如“本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有效的仲裁协议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排斥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司法(诉讼)管辖权,当事人承担将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裁决的义务;仲裁机构获取仲裁权并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进行裁决。
目前,中国内地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有在北京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深圳、上海分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另外在各直辖市或省会城市及许多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杭州仲裁委员会等也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屈 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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