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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上海法院首度审结解禁法人股确权案件

  纵观当下风云变幻、令数亿股民揪心的中国证券市场,“法人股解禁”算得上是一个关键词。一个经济新生事物的诞生,总在冲击“市场”的一波后,随即会以触电般的速度冲击另一波——“法律”。解禁社会法人股获准上市流通,在冲击着证券市场的同时,也形成了一股涌向法院的诉讼浪潮,这股浪潮的最前端拍打在中国的金融中心———上海。


  这是请求法院对解禁社会法人股确权的案件。在去年岁末到今年年初,两批共几十件该类型案件在上海市虹口区法院陆续审结,标志着对解禁社会法人股司法确权的开始。得知这一消息,一直在研究并呼吁解决法人股个人持有问题的上海著名证券律师宋一欣欣慰地告诉记者:“这当之无愧是我国首例法人股个人持有的确权案,是司法尊重历史与现实的选择,具有标志性意义。之前广东江门有过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但那还不是真正意义的确权案。”

  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新类型案件

  法人股个人或隐名公司持有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遗留问题。在我国证券市场早期,将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分成法人持有的法人股和自然人持有的社会公众股。股份公司上市后,往往发起人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而社会公众股是可以流通的。但由于当初操作的不规范,本该由法人持有的法人股却由另外隐名公司实体或自然人职工出资购买并实际持有,有的单位甚至因为资金困难摊派给职工,有的甚至分给了机关工作人员。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和一批法人股的解禁,法人股获准上市流通后的巨大收益,使实际的持有人迫切需要“名分”,行使权利。故纷纷要求法院对系争法人股及收益进行确权。

  目前,对于此类问题,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尚没有出台明确的政策性文件,而各地法院对受理这类新类型案件也在研究探索中。

  在学术界,对涉及法人股个人或隐名公司持有问题案件的法律认知也不同,一般观点认为,应当是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予以重新确权的确认之诉,也有的观点认为,这不是重新确权,而是将法人股东名下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到实际出资者名下的变更之诉。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发生纠纷,实际出资者只能向法人股东要求支付本金和收益。

  不管怎样,上海市虹口区法院走出了第一步。2007年下半年,该院受理了一批解禁社会法人股确权案件。仅就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江公司)法人股诉上海宇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宇虹公司)的案件就15起。

  勇吃螃蟹者精益求精审慎审理

  陈国强,该批案件的受益者之一。1992年7月28日,陈国强与6名职工共同委托被告宇虹公司以公司名义购买锦江公司法人股1000股,股票认购款及相关费用共计52500元,实际为陈国强等6名职工共同出资,其中陈国强出资7875元。嗣后,上述股票拆细为10000股,并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陈国强现持有该股票3136股。现锦江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已完成,原法人股已上市流通,而流通后的股票因还挂在宇虹公司的名下,陈国强根本无法行使权利,更令人头痛的是,宇虹公司现在简直是人去楼空、下落不明了。

  陈国强只好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确认宇虹公司名下账号为B890002464的股票账户内“锦江投资”股票3136股及相应的红利为其所有。

  “借名”购买法人股,现在要求“正名”。看起来很简单的事情,在法院审理中却带来诸多难题:在被告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抗辩的情形下如何处理?时过境迁,有的单位已经经过重重转化变更,被告以当时购买法人股的企业已不存在而提出免责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对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具体方案、股改时原告是否支付过相应对价等情况,法院如何审查?如果查证原告所述“借名”购买法人股情况属实,其诉请如何实现?因为在审判实践中,以法院确权判决为依据的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还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

  这么多的问题缠绕着几位承办法官。

  “考虑到这批案件的审理可能在全国成为标本,我们非常非常慎重。”虹口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罗健豪用了两个非常来强调他们在首开先河时的审慎。由此,这批案件多数以调解结案。但调解并不意味着法院不作审查。

  罗健豪强调,他们在审理时尤其注意对案外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国家税收的保护。避免原被告串通逃避股票交易的税收,同时会通过法院内部共享的案件信息网络。调查被告方是否有第三人在主张权利。如果发现被告是被执行人的,应该通知申请执行人。

  法官施剑蓉亦对记者表示,尤其是被告不作任何抗辩的时候,我们就更警惕了,就要高度注意是否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是否有原被告合谋串通,转移财产的可能。”

  拿着法院生效判决一路绿灯

  就陈国强案,法院查明:1992年7月,被告宇虹公司向原告等6位职工出具说明书,载明是原告委托被告购入上海新锦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1000股,同时对6名职工具体的出资份额、持股情况等均予以了记载。同月,被告宇虹公司和上海新锦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法人股认购表,载明认购单位为被告宇虹公司。同年10月23日,宇虹公司开立股东账户,该股东账户载明:股东编号为B890002464,户名为宇虹食品,1992年10月23日全额存入。嗣后,上述股票登记在宇虹公司名下,而股票账户卡原件为陈国强等人持有。2007年2月13日起,“锦江投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至2007年12月17日,本案所涉法人股经历年的送股、转股、配股,上述证券账户号为B890002464的股票账户有“锦江投资”股票(证券代码为600650)20909股及相应红利。

  另从工商部门查明,1998年7月22日,上海新锦江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月5日,上海新锦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锦江公司,自2004年1月12日起锦江公司的A股股票简称由“新锦江”变更为“锦江投资”。

  虽然当时购买法人股的被告已下落不明,法院依然作出了判决:确认户名为上海宇虹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编号为B890002464的股票账户内“锦江投资”股票3136股及相应的红利为原告陈国强所有。认定原告等6名职工系本案所涉的1000股法人股的实际权利人。

  据悉,陈国强拿着法院的生效判决,一路绿灯,很快办理好了股票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由胜诉方负担

  提到诉讼费,大家都知道应该由败诉方负担,这似乎是一个基本常识。而记者注意到这批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胜诉方———原告负担。

  虹口区法院的理由是,由于原告在购买本案系争法人股时,该股票尚未解禁上市流通。原告个人自愿借用被告的名义购买股票,既未约定被告应当于何时采取何种形式将上述股票确认于原告等人名下,原告也无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有其他的违约行为,故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原告负担。

  这也许堪称解禁法人股确权案件的特征之一吧。

  既然是当作标本来做,虹口区法院力争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即使是诉讼费的收取方面。法官施剑蓉注意到,有的原告为了减少诉讼费,特意以最初的标的起诉,而实际上经过不断的送配股和股票上市流通后市值膨胀,诉讼请求的标的在变化,在飙升,往往需要以新的基数重新计算,否则会造成诉讼费的损失。

  一原告本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将认购的申能股份股票1000股及其所有的增配股转让给原告。故当时按照该标的收取受理费500元。后来审理中查明至2007年9月27日,上述证券账户号为B885918147的证券账户内有申能股份股票27000股及相应红利。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股票号码为B885918147的股票账户内申能股份股票27000股及相应的红利为原告所有。于是,法院又以2007年11月27日的申能股份收盘价15.13元为基数重新计算,要求原告补交受理费3213元。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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