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限价房申购、交易等政策公开征集民意
三类家庭优先购买限价房
普通三口之家年收入8.8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总资产少于57万元,将有资格购买限价房。昨天,市建委对北京市限价房管理办法和限价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公示时间至2008年2月29日,广泛征求意见后颁布施行。
限价房新政
供应对象:申请人须有本市户口
限价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已购买的家庭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
收入标准:准入标准共分两档
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房准入标准共分两档:其中,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应在8.8万元及以下,折合到月计算,如果是普通三口之家,夫妻双方月收入最高约在3666元才可符合标准。此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1.6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再上市交易:5年后交35%收益金
和经适房一样,限价房也要求购房者5年内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将继续用作限价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5年后若购房人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35%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据悉,该比例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房源分配:轮候三年直接配售
市国土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房房源,将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根据日前北京市有关负责人在北京市两会上透露的消息,“特殊群体”主要是指高新技术人才、一线高端的科研人员、企事业白领、一些资深的公务员等,但这部分人群的购买细则目前还未出台。
此外,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根据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房。对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可为其直接配售。
惩罚措施:隐瞒收入5年禁申请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房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价房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房的将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一)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1.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
●(四)备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购买资格审核分四步
本版制表\陈新颖
经适房新政
5年内按原价出售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购房人按原价购买的,购房人应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余符合经适房购买资格的市民中通过摇号确定。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
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满5年补交70%溢价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出售价格低于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计算价差。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产权人也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5年内按原价出售
经适房购买未满5年的,将与“新房”同等办法处置,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满5年补交10%土地收益
购买满5年后则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房屋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晨报记者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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