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8日,天津市环保局与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实施《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以下简称新《标准》)。新《标准》将提高本市污水排放标准,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收水管网的建设力度。
这将更有利于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在促进污染物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和建设生态城市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了让广大读者更深入地了解新《标准》,现就新《标准》出台的背景、新规定、新标准等问题加以解读。
新《标准》制订的背景是什么?
“十五”期间,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成功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06年,国务院将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未来,以滨海新区为龙头的天津市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大规模的产业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已经逐步展开。同时,市委、市政府在成功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目标,未来5到10年将是天津经济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
天津位于海河流域下游,上游来水较少且已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在水资源短缺和水环境污染双重压力下,我市水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国家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的强制约束性指标。我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加强污染治理,为滨海新区快速发展腾出更大的环境容量、更多的发展空间,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
我市一直采用国家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标”)。该标准颁布于1996年,距今已十二年,“国标”中有些指标已不能满足我市的水环境管理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达标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国标”中未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的氮、磷做出要求,加大了污水处理厂脱氮、脱磷的负担,而氮、磷超标又是渤海天津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
为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天津生态市建设,弥补现行“国标”的不足;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制订《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制定《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意义?
我市制订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十一五”期间,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划削减10%,这期间,本市经济将飞速发展,这势必增加污染物排放。因此,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是确保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完成减排指标的重要举措。
第二,环境容量如同土地一样是有限资源。我市水环境容量有限,要在有限的环境容量中取得更大的经济发展,就一定要“严控污染总量、腾出环境容量、用好资源容量”,就要依靠淘汰落后产能腾出容量、依靠结构调整分解降低总量,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四高一低(高投入、高增长、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向“二高三低(高增长、高效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的转变。
第三,我市的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大幅度提高污水排放标准,一方面可以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的方式。今后,污水处理厂的尾水可以根据需要回用于工业、绿化、市政杂用、河道景观补水、农业灌溉等,经深度处理以后还可以作为生活杂用水使用,实现污水的资源化,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压力。
新《标准》规定了哪些指标?与国家标准相比严在什么地方?为什么?
“国标”中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共70项指标,而新《标准》只规定了6项基本项目,包括: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和最高允许排水量。这6项指标既是影响我市地表水环境和海水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也是国家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中要求的项目。同时,考虑到我市长期严重缺乏生态补充水的现实,对污染减排和预防环境水体富营养化意义重大。新《标准》中的6项指标均是“国标”中的已有指标,其余没有在新《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仍执行国家标准。
从全国水污染管理实践来看,未进入工业园区的分散污染源排放是影响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最重要因素,由于这些污染源位置分散,排放隐蔽,环境监管难度大,违规偷排现象十分突出。与现行的《国家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直接排放的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如化学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值由现行“国标”100毫克/升提高到50毫克/升、二级标准值由150毫克/升提高到60毫克/升,分别提高了50%和60%。这主要考虑了三个方面:一是分散源与污水处理厂排水限值取得一致,体现了公平性原则;二是符合此标准限值的排水,更加接近于环境质量标准,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将会很小,有利于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三是达到本标准一级标准的废水已可满足回用水条件,则可以达到鼓励分散源进行废水回用的目的,并且,达到二级标准的废水也满足了农用水标准,可以实现污水资源化。
新《标准》通过对直接排放的污水从严控制,直接强化了环境管理,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一些深度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也促进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改变污染型的落后工艺,实现产业升级;促进一些环境容量占用严重、经济总量较小、治理无望的企业尽快关停,从而为滨海新区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为全市更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空间。
新《标准》中对污水处理厂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
在污水处理厂排水方面,新《标准》与“国标”的最大区别是细化了污水处理厂排水的分类。考虑到我市污水处理厂现状,将污水处理厂排水分为了四类,即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农村污水处理厂排水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这也是新《标准》的一个创新点。
新《标准》将《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中提出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11个新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从传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概念中单提出来,将其定义为城市污水处理厂。考虑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特点,还提出农村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概念。
新《标准》中对医疗机构排水进行了哪些规定?
新《标准》中规定,医疗机构污水排放基本上执行现行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考虑我市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一些不能满足我市水环境管理要求的标准值进行了强化要求。对排入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氨氮和总磷两项指标,以及未排入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医疗机构污水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等5项指标要执行新《标准》中对分散源规定的相应标准值。
新《标准》的执行是否为现有企业留出了改造时间?
新《标准》为现有企业留出了改造时间。新《标准》根据各类现有企业的不同建成时间,设置了执行本标准的不同时段,也就是给各类现有企业留出了宽限期用于整改。
具体到各类污水处理厂是,已建成的各类污水处理厂排水自2010年12月31日起执行本标准。具体到“医疗机构”和“分散源”则是,已建成的各类分散源,自2010年1月1日其执行本标准。在建的各类分散源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日期起一年后执行本标准。
新《标准》的执行将对环境带来哪些影响或效益?
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排入四类水体的污水,可基本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的要求,排入五类水体的污水,可基本满足农业灌溉的要求。针对我市长期严重缺乏生态补充水的现实,新《标准》为实现污水资源化,为城市提供补充河道水、城市管理杂用水打下了重要管理基础,同时也会使城市的水环境质量进一步得到改善。
据测算,通过新《标准》的实施,现有工业企业通过自身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自身削减约9%;现有污水处理厂通过升级改造,可实现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总量自身削减约45%;按照新标准新建工业园区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引导现有及新建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可实现化学需氧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约30%。因此,可保证“十一五”期间我市在保证地方经济年均12%增长速度的情况下,实现水污染物减排目标,同时,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新《标准》的执行将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通过强化标准,提高入门门槛,淘汰污染型落后企业,进行产业重新布局和升级,为全市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使全市能在有限的环境容量中取得最大的经济发展。在这方面,新标准对我市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是深远的。
此外,新《标准》对直接排入水环境的污水执行标准值提高了标准,而对排入污水处理厂收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标准值并未严格。按照天津市工业发展规划,我市现有及规划新建的工业集中区都将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符合规划的新建项目的污水均可进入所在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其排水执行标准值与目前一致,并未发生变化。对于现有企业来说,2006年,我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源共有1000余家,除已建和在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的企业外,新《标准》直接影响的污水排放源企业仅100家左右。
受新《标准》影响的现有企业出路何在?
新《标准》影响的现有污水排放源企业有100家左右,这些企业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应对方式也有多种选择:
一是可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达到新标准相应要求,达标排放。
二是可以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行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三是可以通过企业内部工艺调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零排放”。新《标准》虽然可能造成这些企业在处理设施方面加大投入,但企业通过提高水的循环率和重复利用率,既可以减少新鲜水使用量,又可以减少污水排放量,这样就可以实现水费和排污费的支出的缩减,收回投资成本,实现经济和环境“双赢”。
此外,这些企业还可采取搬迁方案,迁至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或修建排污管网将企业污水引至附近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这既避免了新标准从严的影响,又促进了工业布局的调整,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创造了空间。对于那些确属工艺落后、治理难度大、布局不合理,且直接向水环境排放污水的企业,只有通过产业调整予以淘汰,这也是符合我市的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总体要求的。
新《标准》的指导思想之一是“促进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集中",我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建设情况如何?
截至2007年底,我市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18座,处理能力为187.45万吨/日。“十一五”期间,本市还将加大污水处理厂和收水管网的建设力度,规划新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27座,新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34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4万吨/日,在保证完成并正常运行且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解决所有工业园区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11个新城、30个中心镇和10个外围组团的污水处理问题。届时,我市各重点发展行业规划所在地区都将建设有污水处理厂,全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73.8万吨/日,可以满足全市污水处理的需求。
(党金生 陈旭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