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现金感谢他人为自己谋取利益,却不知已触犯刑法。日前,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英龙被当地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51岁的王英龙原是湖州明辉锦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0年年初,明辉锦织有限公司停产,尚欠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分行贷款加利息260余万元,法院裁定将该公司的厂房以200余万元抵押给银行。
农行湖州分行资产风险管理部的信贷员孟国华(另案处理)负责清收明辉锦织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他明知该公司还有租金收入和土地征用款足以偿还剩余债务,却不继续向其追偿。在王英龙提出要返还抵押厂房的装修款时,孟国华又积极向单位争取,致使明辉公司获得银行14万余元的装修返还款。2005年春节前,王英龙出于感谢,送给孟国华现金人民币4万余元。
(吴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