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德安王翠云)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提起抗诉,云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该省梁河县民政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原主任许升贤贪污低保金案,近日由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许升贤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5月底,梁河县检察院对许升贤立案侦查查明,2002年4月至2006年5月,许升贤在单位领导授意下,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假名、重发、不发等手段,将自己管理的78户低保户的低保金共计39万余元套取出来,除将其中12万余元用于公务外,其余的26万余元均予以侵吞,并将其中的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归还。案件侦查终结后,梁河县检察院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上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德宏州检察院经过审查,以许升贤涉嫌贪污罪于2007年5月向德宏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许升贤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许升贤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德宏州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否定许升贤犯贪污罪的理由不充分,属确有错误的判决。其理由是:虽然许升贤套取低保金是单位领导授意,但低保金在被告人保管期间并未改变公款的性质,除一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外,其余公款已经被其窃取了所有权,因此被告人主观方面具有贪污的故意,构成贪污罪;许升贤在将被其套取的公款10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后,单位原主管领导离岗,新任领导接任,其未向新任领导报告自己掌握账外资金的情况,隐瞒了此笔公款的存在,该10万元实际上已经处于许升贤的控制之下,其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于是,德宏州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云南省检察院支持对该案的抗诉,并派员出庭支持抗诉。云南省高级法院经过再审,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