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于管理,致使顾客手机被盗。2月19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判决被告“天堂”沐浴中心赔偿原告林艳红人民币1900元。
2007年10月10日下午,林艳红到“天堂”沐浴中心洗澡,并在领取了390号衣柜的钥匙后将衣物、皮包等锁在柜内。
可当她洗完澡再次打开衣柜时,却发现包内手机不翼而飞。她立即告知当班经理报警。民警到达后,对浴室衣柜进行了现场勘验,发现用391号柜门锁的钥匙也可将390号柜门打开。事后,因向沐浴中心索赔无果,林艳红一纸诉状将该中心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该中心赔偿其经济损失1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林艳红到被告“天堂”沐浴中心付费洗澡,被告给原告提供票据及洗澡服务,双方已形成消费合同关系。然而,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存衣柜能被其他钥匙打开,表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服务在安全上存在重大隐患,致使原告手机被盗,原告要求赔偿理由正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照清 刘月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