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2月25日电 (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沈阳市居民孟晓东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公司承诺小区建有景观湖,但直到入住景观湖也没完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开发商违约,应给付孟晓东2300元。
2005年4月,孟晓东从沈阳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处商品房。
双方约定,园内东侧的景观湖于当年10月完工。
孟晓东入住后,景观湖未能如期完工。他认为,开发商已经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景观湖完工,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特指入住时水通、电通、路通,不包括景观湖,因此不能按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赔偿。不过,由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完工景观湖,对原告居住的环境具有一定影响,同时对其所居住的房屋提升价值具有一定潜在的影响,故房地产公司应适当补偿。法院终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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