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城创)按时交纳了停车费,但停放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丢失后,物业公司却不负责赔偿。顾小姐拿着江苏省无锡市高新区法院日前作出的判决,心里有些窝火。
去年9月14日一早,顾小姐发现停放在小区的汽车不见了,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顾小姐认为,自己交纳了车辆保管费和物业管理费,在车辆被盗一事上,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保管义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和物业公司交涉时,对方表示顾小姐所交停车费仅为车位使用费,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车辆被盗与其无关。双方协商无果,顾小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锡市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从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顾小姐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是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收据和换取的发票上也都写明是车位使用费和服务费。顾小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车辆交付给物业公司保管。因此顾小姐与物业公司之间未形成保管关系,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车辆失窃而造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