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投资放贷牟利 湖北十堰:一名家电站经理一审被判刑六年
本报讯(张雄李桂华)湖北十堰一名家电站经理将单位用于安排职工生活的60万元现金擅自挪用,通过购买基金和放贷从中获利。近日,隋某被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非法所得4.48万元。
2006年,湖北省五交化公司十堰市家电站经相关部门同意,将该站所占国有划拨土地及资产卖给某建筑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按照上级要求,卖地所得款项要用于职工生活安置。2006年5月,建筑公司将80多万元补偿款交给该家电站经理隋某后,隋某将其中40万元以其丈夫的名义购买基金。赎回后,她又多次将60万元公款借贷给他人牟利。通过这种方式,隋某获利4.48万元,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去年10月,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借出的款项全部被追回。今年1月,十堰市茅箭区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隋某翻供。但在强大的证据锁链面前,隋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