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州日报
“特价商品不能退换货”属于违法
本报讯 一些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经常告知消费者“特价商品”“减价商品”“打折商品”不能退换货,这其实是违法行为。
晋安区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无论是特价、减价还是打折商品,都属于“正品”的范畴,只是经营者为了促销,在价格上给予消费者的让利和优惠,并不说明该商品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或缺陷。而“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则不同,这些商品本身在质量上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只是仍有使用价值,可继续销售。
该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享有质量“三包”服务,即经营者不负责商品的“包修”“包换”“包退”。
晋安区工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特价商品时,一定要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或购货凭证,这样“三包”才有保证。如果经营者事先声明是因为质量问题才将商品打折出售的,那么消费者就无权因质量问题要求退换。否则,即使经营者在特价商品的销售现场和票据上注明“特价品不退换”的字样,这也是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无效规定,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其“三包”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上述违法的告示语,或遇到“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消费纠纷,可拨打“12315”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举报。(记者 李智勇 通讯员 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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