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和省情调查,是新世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攻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我省的环境状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环保周刊》日前就此专访了山西省环保局局长刘向东。
问:目前环保工作进入了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请您谈一谈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刘向东:我们迫切地感到环保基础工作薄弱,比较突出的表现在环境统计和监测上,各类统计监测资料基础不牢,时效性不强,质量不高,难以及时说清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削减的总量,无法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需要的各种数据支撑。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除了直接制约环保工作的发展,还将导致政府和广大民众对环保资料失去信任,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公信力也会下降。
国务院于2006年10月17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次普查,我们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问:污染源普查与以往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有何不同?
刘向东:污染源普查是首次开展、工作量最大、技术要求最高、组织实施难度最大的一次普查。在普查任务上,人口普查是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经济普查重点是调查相关产业的投入和产出情况,其结果是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污染源普查是调查相关产业在投入与产出的过程中,所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各类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情况,其结果是对国民经济带来损失,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在调查对象上,工业普查、农业普查分别调查各自产业情况,而污染源普查涵盖各个产业所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调查范围十分广泛。在调查方法上,污染源普查除采用经济普查方法,了解企业投入、产出情况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分析和计算,技术手段更复杂,需要专门的环境监测队伍做技术支撑。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刘向东:国务院《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以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不计算农药,实际调查的污染物种类涉及废水、废气、固废等方面共计32项,于2009年发布普查结果。
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从何时开始,分为几个阶段?
刘向东: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第四季度至200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0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0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此次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普查任务重,具体如何组织实施?
刘向东:山西省已经成立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山西省副省长牛仁亮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气象局、省测绘局、省军区等12个部门组成山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拟定工作方案、污染源的监测,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问: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刘向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制定了《污染源普查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全省普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考核办法》将对各市机构、人员、经费、宣传、档案管理及其各普查阶段提出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在全省公布,对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此次污染源普查要严格遵守《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依法进行普查,确保普查质量。《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规定,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普查数据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