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茂刚记者王皓)业主物资在大厦中被盗,案件未破理应由大厦负责先行赔偿,而实际操作中往往因为被盗物品价值难以确定而无法赔偿。市一中院昨天宣布,通过推定方式确定一起盗窃案值30万元,判定大厦产权人先行赔偿业主被盗损失。
2006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一犯罪嫌疑人窜入海淀区某物流大厦,将1023房间的门踹开后进入室内。至凌晨5时45分,用一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一个黑色箱包。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推着小推车行至一层货梯出口处时,遭遇一名保安询问,该犯罪嫌疑人未予理睬径直离去,保安未进一步盘查。上午8时许,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发现被盗,报案称丢失93台笔记本电脑价值75万元。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立案侦查,目前此案尚未侦破。龙爱计算机经销部将物流港公司告上法庭,认为物流港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龙爱公司租用该物流大厦并按时交纳租金,物流港公司应该承担物业保安义务。此案中,物流港公司安装的监控探头已经监控到犯罪嫌疑人用力踹门的过程,保安监控员24小时值守,但未引起警觉;物流港公司的值班保安员每20分钟对所有安全监控探头进行一次巡视查看,但巡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长达4小时45分钟的盗窃行为未能察觉;犯罪嫌疑人用小推车推着盗窃所得物品离开大厦行至1层货梯出口处时,保安人员未检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持盖有出货公司公章的出门条,在询问未获答复的情况下便予放行。以上3个环节,物流港公司均存在重大过失,对龙爱计算机经销部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案件尚未破获,现场照片和监控录像反映出大厦1023房间被盗现场杂乱堆放着大量空的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白色泡沫填充物等物品,犯罪嫌疑人用载货小推车推走13个笔记本电脑外包装箱和1个黑色箱包。基于以上事实,一中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相关规定,推定被盗物品是笔记本电脑,犯罪嫌疑人作案方式是把整箱的笔记本电脑拆箱后再将笔记本电脑重新装箱。根据上述推定事实,法院酌定物流港公司赔偿龙爱计算机经销部30万元,并作出终审判决。RJ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