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属于弱势群体
劳动立法和其他立法的一个共同目的,是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
在中国,包括众多个体户在内的中小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不属于强势群体。他们多数属于弱势群体,其中不少人甚至接近社会生活的最底层。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统计数字,仅2006年,就有83.8万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的引导和帮助下,申办了个体工商企业,4.5万人投资兴办了私营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主们,因为就业和生活所迫,不得不白手起家办企业。
有些人靠的是有限的下岗补偿金,冒着巨大的风险,拼死一搏。
《劳动合同法》意在帮助和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就业条件,但会导致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下降,结果不但会损害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劳动者,导致立法的实际效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从综合统计数字来看,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国家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5%。它们创造了这些国家60%~70%的就业和55%以上的GDP。发展中国家的相应数字大体相当。这说明,中小型企业的重要性在发达国家并不亚于发展中国家。
劳动立法的国际经验 我曾经多次听到一些支持和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和学者说到,在考虑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劳资关系时,德国模式是一个最重要的参考。然而,在劳资关系和公司治理结构上,德国模式是不可取的。但即使是这个不可取的德国模式,也没有忘记对中小企业区别对待,为其留下更多自主经营和自由发展的空间。倒是在后面这一点上,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专家学者们,好像忘了充分参考和学习德国的经验。
其实,由数部“共同决策法”和“参与法”所规范的德国劳资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并非大家都崇拜和向往的模式。相反,IBM的前欧盟区总裁、德国人亨克尔就曾经指出,德国的共同决策体制,是一个没有任何其他国家愿意模仿的管理模式。德国前总理科尔也认为,德国模式是没有未来和前途的。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它导致了劳资关系和用工制度的僵化,进而导致了长期以来德国的失业率始终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德国的长期平均失业率在9%左右,整整高于它的邻国丹麦一倍以上,也高出英国、爱尔兰和美国一倍左右。德国僵化的劳资关系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还导致了数百万德国人到海外寻找工作机会。同时,德国企业也是全世界海外投资最积极的国家之一。大量劳动力和资本外流,导致德国经济长期增长缓慢。
这就是德国经济中的 “三高一低”,即失业率高、劳动力流失高和资本流出高,经济增长率低。德国模式给德国经济带来的是这种后果,怎么会对其他国家有吸引力呢? (来源:中青在线-青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