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误执法造成损失 陷困企业索赔千万元
记者刘树铎2月27日北京报道 今天,广州科丽妍化妆品公司在京宣布:该公司要求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进行国家赔偿一千万元。原因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的错误执法导致公司濒临倒闭。
事情起源于几个英文字母。
2006年8月1日,成立不久的广州科丽妍化妆品公司开始委托加工商生产商标为“Ka Collian”的系列化妆品。数月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接到外商投诉,称“Ka Collian”商标侵权。2007年2月7日,白云区分局接到广州市局经检处批转的函件。2月8日,广州市工商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以“Ka Collian”商标与在同类商品上已注册的“LA COLLINE”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将科丽妍库存产品扣留并异地封存。5月17日,做出了没收销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7年2月8日距广州科丽妍第一个专柜上柜刚好一个月零三天,其第一个月营业额超过5万元。此时,公司第二个专柜也准备上柜,公司全面完成前期筹备工作,即将进入市场推广期。这个时候的封存扣留不仅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引发的恐慌更直接导致了团队的离散和业界的猜疑。
广州科丽妍立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说明商标并无侵权之处。首先,LA COLLINE是纯字母组合,Ka Collian是字母加图形组合而成;其次,LA COLLINE和Ka Collian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再次,Ka Collian 由大小写字母组合而成,而LA COLLINE均为大写;最后,LA COLLINE意为山丘,而Ka Collian则毫无含义。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第三部分第五条,关于“(外文)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的法律规定是:“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型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008年1月8日,法院判决,Ka Collian与LA COLLINE“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构成对其商标的侵权。”判令撤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100元由被告白云区分局承担。同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区分局也认可法院判决没有上诉。
“明明是合法使用的商标,却被以商标侵权为名没收查处。公司才刚刚起步就遭到这样的灭顶之灾。货被没收,团队散了,还落下仿冒的骂名。”广州科丽妍化妆品公司总经理付桂军说,尽管打赢了和工商局的官司,却损失了几乎所有的前期投入,公司走入绝境,“巨额索赔就是想讨回个公道。”
“行政赔偿申请提出后还没有得到工商局的回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会在60天之内得到答复。”广州科丽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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