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生下孩子后去世 尸检报告和医疗鉴定不一致
死者家属诉尸检机构被驳回
本报讯 (记者王阳)产妇王晶(化名)在生下孩子的当天去世。就此事实,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和市医学会分别做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个结论。
2005年9月,王晶在昌平医院产下一女后死亡,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北京大学病理中心进行了尸检。
同年10月,病理中心出具了尸检报告。结论为:“由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与微量的羊水栓塞继发DIC休克,导致患者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此后不久,死者家属将昌平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再次委托市医学会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新的鉴定结论表明:(患者)不符合迟发的羊水栓塞继发DIC造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特点,产妇确切的死因不清。但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已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7年7月,认为北京大学病理中心失职,王晶家属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王晶家属提出:病理中心在尸检结论中缺乏肉眼记录、系统检查、尸检照片等内容;没有要求医院提交全部病历,致使院方在病历摘要中隐瞒了为产妇使用禁忌药的事实,并出具了错误的尸检结论。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市医学会的鉴定中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与尸检结论有所不同,但医疗事故鉴定与尸检在鉴定机构的性质、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鉴定。单纯从鉴定级别的角度看,不存在某个鉴定结论的效力要高于另一个鉴定结论的法律依据。此外,北大病理中心及相关鉴定人员在鉴定资质方面并不存在问题,且无证据表明病理中心在尸检过程中有违反约定的情况,故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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