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义是北京门头沟区个体运输业司机,有一辆东风货车,车主为李春义之妻张桂芹。2004年8月,李春义驾驶该车行至本市海淀区西三旗附近时,适逢程钊骑电动三轮车在此经过,李春义驾驶的货车将程钊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海淀区交通队认定事故责任由双方各承担一半。海淀法院判决李春义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余元。法院判决后,由于李春义、张桂芹未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该判决。与此同时,李春义一家也在与东风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打官司,要求保险公司对该起事故进行理赔。
2005年6月,李春义一家商量,由张桂芹与李春义的弟弟李春来签订一份虚假借款协议。内容为,因李春义向李春来借了人民币8万元,现用东风货车作为抵偿。因李春来不愿配合,李春义之子李媛另找朋友王建春帮忙,由王建春在李媛事先写好的虚假买卖东风货车的协议上签字,最后说服李春来在2张分别写有收到3万元和5万元的虚假协议上签字。之后李媛、张桂芹和王建春前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将该车过户到王建春的名下。至此,李春义一家躲避法院执行的事情“顺利”办妥。
东风货车虽然过户到王建春的名下,但该车的使用权和收益等仍归李春义一家掌握。这期间,李春义将该车以月租5000元的价格出租给他人使用。而在2005年12月,法院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桂芹保险金20万元人民币,但张并未将之交付被害人家属。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实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李春义一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到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并且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应履行判决规定的内容和义务,但其却在接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后,拒绝履行,这种行为就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而李春义一家采取虚假手续转移、隐匿财产和将保险理赔款擅自挪作他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逃避法院判决,恶意不执行判决规定的内容和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作为案件的被害人,应当在案件发生后,注意及时收集、保存或者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相关权利的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重要的是,当事人一定要注意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这样才能合法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