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6年7月16日,我租赁刘某的楼房开办制衣厂,租期三年。2007年9月,刘某突然提出房屋不出租了。因找不到合适的场地,我今年1月才搬出。我认为合同尚未到期,我为制衣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尚未收回,刘某违约在先,因此从去年9月起就不再支付房租了。
但刘某称要将我告上法庭索要剩余近半年的4800元房租。请问:房东提前解约,我可拒付房租吗?
读者 徐子亮
徐子亮 读者: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上述内容为法律关于“债的抵销”的规定。
债的抵销,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因其相互抵充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同归消灭的事实,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
债的抵销的成立条件是:1 双方互负债务。2 双方的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3 双方债务的清偿期限均已届满,或一方的清偿期限未满但其自愿放弃期限的利益。4 债务的性质决定其可以相互抵销。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刘某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与房屋租金的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因此,你应付的租金与刘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不过,你可以要求刘某赔偿因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