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三年前,同学王某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我当时碍于情面未要求其在欠据上写明还款日期。后因王某经营严重亏损,我也一直不好意思向其张口索要借款。去年,王某不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李某撞成残疾,我听说其可获赔残疾款10万余元。
我找到王某,要求其尽快索取残疾赔款向我清偿借款,王某表示同意,但却迟迟不向肇事者李某起诉。请问,我能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肇事人李某?
读者 朱忆 朱忆读者: 你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是,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你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