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价值200元手机被判11年徒刑惹争议
今日安报3月3日报道 由于手里没有钱花,一时产生了恶念,年仅19岁的林飞扬就随手掂起菜刀吓唬起了邻居,抢了一部价值约200元的手机,不料却因这一看似不起眼的吓唬换来了11年的牢狱生活。
去年11月25日,在郑州市一家饭店打工的林飞扬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回到了自己在王府坟村的租住处休息。当路过三单元地下室时,他看到一个房门没有关严,门上还挂着钥匙。“这人也太粗心了!”当时,林飞扬是怀着好心去敲响了房门去提醒主人。当推门进屋后,他发现一名女子正在房间里睡觉,女子让他把钥匙放在梳妆台上后继续睡觉。
就在林飞扬放钥匙的那一刻,突然看到了床头梳妆台上放着一部黑色带摄像头的翻盖手机,他恶念顿生,离开的时候,特意没有把门锁上。林飞扬回到房间后,眼前全都晃动着那部手机的样子,没有丝毫的犹豫的他把自己房间内的音响声音调到最大,之后找了一副白手套戴上,拿了一把菜刀就冲出去了。
“快把手机交出来,否则就要你的命”!林飞扬把刀放在她的头边,低声威吓道。两人争执了一会后,林飞扬顺利地抢到了手机。在把手机夺走后,不知道出于什么心理,他又隔着被子对着该女子的头打了几下。20分钟后,林飞扬就拿着这部抢来的手机跑到一间二手手机店,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了。
林飞扬被抓获后,公安人员当场从其身上提取到卖手机的赃款200元,并在林飞扬的带领下从其住处提取到作案时用的全部作案工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飞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什么是抢劫罪?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的党玉红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党玉红称,目前全省正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就是因为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还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侵犯财产罪的首罪。但认定抢劫罪时,要注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人必须采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对被害人进行强制的方法;行为人必须有当场夺取财物的行为。据此,可以将抢劫罪定义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对人身强制的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抢劫罪的构成有四个特征,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方面特征,抢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以当场实施暴力相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的行为,其中,侵犯人身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犯财产的非法得财行为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抢劫罪;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是以非法强行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判决是否过重?
党玉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林飞扬的犯罪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的8种加重情形中的入户抢劫。居民住宅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活安全,一旦遭到入户抢劫,不但会使公民在封闭条件下孤立无援,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心理冲击,也会使附近居民惊恐不安。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入户抢劫给予严厉的打击是必要和适当的。
结合本案来说,被告人林飞扬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而且是违法携带凶器入户,应当按抢劫罪定罪处刑。所以他抢劫的财物数额仅仅值200元钱,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他判处11年有期徒刑是正确的。
记者:何永刚 张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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