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琛 张军 陈晓璇
全国两会召开之际,一部刚刚实施了两个月的新法,遭到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质疑。全国政协委员、2006年女首富张茵准备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引起不少共鸣。
议论的焦点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雇员工的经济赔偿”等方面。
“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取消? 根据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工商联会长陈次昌的调查,有七成企业希望国家对《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调整。其中,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持最大保留意见。
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倪乐说,用“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形式,把本应由各级政府承担的扩大就业责任转移给企业,这违背了政企分开和契约自由的原则,是国家行为强制干预企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陈次昌委员认为,应该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充分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对争议最多的“无固定期限”进行解释。他说:“解释为3—5年,是比较合适的。”
也有委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取消。“一家新的企业怎么背得了这样的条款?到头来,谁都不愿当老板,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几十个工人都是我的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广州星河湾地产控股公司董事长黄文仔说。
粤籍全国人大代表曾庆洪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体现人的价值和企业的需求,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应以有期限合同取代。
新法反令劳动者丢饭碗? 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部分企业突击裁员或变相炒人。有的企业以“调整岗位”等为由,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再以“不胜任”为由辞退,或迫使其“自愿”离开;有的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回聘”老员工,工龄“归零”;有的企业改换股东和法人,变更为新厂,工作多年的员工只能“从零开始”……
陈次昌委员说,劳动者们对新法也有担心,最怕企业为了规避新法而大量裁员。一旦经营成本增加造成大量企业裁员、外资撤离,首当其冲的受损者就是员工。“据我所知,广东已有1000家制鞋厂关闭,制鞋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必然产生大量的失业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张国权说,面对这部利益攸关的法律,企业管理者很自然会想尽办法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员工有时非但没有受惠,反而受累。
新法阻碍企业长远发展? 黄文仔委员说:“《劳动合同法》是好的,保障大多数劳动者的利益,但对企业发展有一些不利影响。”黄文仔举例,我有一个工厂,原来员工是12个小时工作,因为加班,收入就高。正常是1000元,加班就变成1500元,员工反而愿意加班。但新法要求加班必须控制在9个半小时以内,员工的收入少了,积极性下降,企业招人也困难。
“损害了企业的权益跟投资的积极性,最终就是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也同时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全国政协委员、番禺祈福新邨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彭磷基说,现在东莞,听说有约1万家不干了,因为遵循新法,它生产还要赔钱,劳动的成本太高了。
曾庆洪代表则讲述了一个例子。不久前,他们欲兼并外省一家老国企,并拟对其大刀阔斧改革。但这个老国企养的都是一批“吃大锅饭”的员工,谁都不肯离开,根据《劳动合同法》,兼并企业需要职代会的通过。无奈之下,曾庆洪只好放弃向外拓展的机会。
企业“自我保护”不利员工?
“我认为,个别条款有违市场经济的竞争本质,可能造成"铁饭碗"的回归,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曾庆洪说,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使企业正常的人员流动受到制约,导致新员工进不来,老员工退不了。
曾庆洪说,在没有《劳动合同法》之前,不少企业虽然没有终身合同之说,但每到签合同时,早已和员工形成默契,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期限。但新法实施后,企业就“完全失去”了解雇员工的权力。
彭磷基委员认为,新法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削弱,将会引发企业在合法前提下的“自我保护”。比如,员工离开企业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这样企业也不会通过大投入留住员工,可能减少对员工的培训和福利,尽量招有经验的员工,初次就业或缺乏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将受影响。
呼吁尽快制订实施细则! 多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过于仓促。倪乐代表指出,该法出台前缺乏足够充分的调研,“这么重要的法律,起码要调查一万家企业以上的”,多调查研究,可能就会得出与现在迥异的条文了。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协秘书长陈舒则认为,实践是法律的母亲,《劳动合同法》实施才两个月,是否有必要提出修改,应交由实践来判定。就目前而言,这部法律引发的情况,还不足以过早定论。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新法实施第一年一般不会进行修改,最多只会制订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王玲玲)